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04年度印尼峇里島場站檢查及國際線航路檢查報告
基本資料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張貴先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飛航標準組 |
約聘檢查員 |
聘、雇 |
吳崇仁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飛航標準組 |
約聘檢查員 |
聘、雇 |
報告內容摘要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民航局得派員檢查民用航空運輸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民用航空運輸業者限期改善;但航空器之運行,並不限於我國境內,其目的地可能距出發地千里之遙,抵達目的地後,需如同在我境內一樣,完成飛航與維護各項作業後,始得起程回到國內機場,因此,外站作業重要性等同於國內主基地。為了確保民用航空運輸業之作業水準可維繫最基本之飛安等級,本次按照計畫對國籍航空公司於國外之飛航作業,執行印尼峇里島場站作業檢查,對象為長榮航空公司與中華航空公司,各項作業包括客運與貨運,主要確認該二公司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與委託作業人員之適職性,以及行政督導與管理是否符合國際及本國相關民航法規。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印尼; |
參訪機關: |
印尼峇里島機場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場站檢查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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