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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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期間: |
102/07/15 至 103/10/09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林怡君 |
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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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財產來源不明罪是用以打擊貪腐並追討不法資產之立法政策,公務員對於異常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財產,負有真實說明財產來源之義務,若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而違反該義務者,即處以刑罰制裁,此政策無非係用以解決實務上偵辦貪污案件證明不法所得之困難,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20條即建議締約國視自身憲法、基本權之原理原則,適用財產來源不明之法制於內國法律中。然而,這樣的舉證責任轉換立法模式卻引起學說界違反無罪推定、違反人權之反對聲浪,美國雖簽署上開公約,亦認違背美國憲法精神而迄今未制定相關立法。
臺灣在反貪腐的聲浪中,於98年間將財產來源不明罪規範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並於100年底修正,然而實務運用案例不多,迄今僅有三個判決,則此立法是否確實已達到預期之成效,頗值深究。本文擬先就財產來源不明罪於國際公約之立法發展、本質以及在憲法上引起之爭議為出發點,探詢該罪之規範本旨,進而介紹各國執行本罪之實務層面所遇到之問題及挑戰,最後再回到我國之制度面及分析實務案例,提出法制、實務面之幾點淺見供參,期能在保障人權之平衡點下,發揮該制度打擊貪腐、澄清吏治之成效。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美國; |
參訪機關: |
美國史丹佛法學院 |
出國類別: |
進修 |
關鍵詞: |
財產,來源不明,立法,實務,貪污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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