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
美國「公眾外交策略及變革」作為我國公眾外交的參考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200356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美國「史丹福大學」進修研究計畫# |
報告名稱: |
美國「公眾外交策略及變革」作為我國公眾外交的參考 |
電子全文檔: |
C10200356_4124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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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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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2/05/30 |
報告書頁數: |
23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張水庸 |
外交部 |
公眾 |
組長回部辦事 |
簡任 |
報告內容摘要
美國「公眾外交」源於四份法律授權(Legislative Authority)文件,包括(1)外交基本授權法案(State Department Basic Authorities Act of 1956) 、(2)史墨法案(Smith-Mundt Act of 1948) 、(3)傅爾布萊特.海斯法案(Fulbright-Hays Act of 1961) 、(4)美國國際廣播法(U.S. International Broadcasting Act of 1994) 。美國在推動公眾外交,除依據上述法案設立組織及執掌分工,隨後並因應國內外局勢變化而進行多次變革,曾整併「美國新聞總署」(USIA)及擴大民間參與,以提升推動公眾外交的效能。
中華民國於2012年政府組織改造,在外交部成立一個常設性任務編組,名稱為「公眾外交協調會」(Public Diplomacy Coordination Council),任命執行長(兼發言人)為主管,下轄六科,執掌為「辦理跨地域公眾外交業務、軟實力整合運用之規劃與協調、新聞發布、處理與媒體聯繫、外交文宣資料製作與推廣及網路文宣、資料翻譯、傳譯等業務」 。鑒於公眾外交協調會業務及人員係整併原外交部新聞文化司及原新聞局部分網路專才,合併概念與美國於1999年國務院公眾外交部門的模式類似,又美國公眾外交已運作多年,其國務院業務運作及與民間部門合作的機制,可作為我國參考及借鏡。本文將由美國公眾外交戰略的轉變,分析現行歐巴馬政府公眾外交策略及國務院因應前述策略進行的組織調整,探討本(2013)年度國務院預算編列及民間機構推動公眾外交概況,最後從美國公眾外交的政策面、制度面、執行面作研析,同時比較我國公眾外交的作法並提出建議。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美國; |
參訪機關: |
美國國際研究協會,南加州大學(USC)「公眾外交中心」,胡佛研究院 |
出國類別: |
研究 |
關鍵詞: |
美國公眾外交策略及變革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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