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破產銀行之方法、規範與準則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003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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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SEACEN Centre舉辦「交互關聯市場避免危機擴散」 |
報告名稱: | 清理破產銀行之方法、規範與準則 |
電子全文檔: |
C10003138_348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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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
報告日期: | 100/11/01 |
報告書頁數: | 33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中央銀行 http://www.cbc.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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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期間: | 100/08/20 至 100/08/27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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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導民 | 中央銀行 | 金檢處 | 稽核 | 簡任 |
報告內容摘要
現金賠付、購買資產並承受債務(P&A)、過渡銀行、停業前財務協助(OBA)等是清理個別金融機構破產之四種基本方法;選取那一種方法依各別情況而定,然以清理之經濟、金融與社會成本最低者為最佳選擇。清理個別問題銀行相關法令與實務可能改進之道,原則上,在於賦予存保機構更多獨立完成職責之權力,以加快存保機構進行清理破產銀行之速度,並確保存保機構順利運作。存保機構屬「專任賠付」制度下,缺乏許多完成職責應有之權力,故這種制度不利於存保機構運作彈性。基本上,面對系統性銀行危機,存保機構應有之特殊規範,包括豁免清理成本限制、對存款戶提供全額擔保、由政府或央行無限制提供資金援助,且銀行危機後酌收特殊保費。清理破產銀行最重要的一般原則與目標是,維護金融穩定與社會秩序。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馬來西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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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機關: | SEACEN Centre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清理破產銀行,存款保險,現金賠付,購買資產並承受債務,過渡銀行,停業前財務協助,系統性銀行危機 |
備註: |
分類瀏覽
主題分類: | 金融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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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分類: | 存款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