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周志榮 |
法務部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
司長 |
簡任 |
黄荷婷 |
法務部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
科長 |
薦任 |
王之正 |
法務部 |
行政院科技顧問組 |
副研究員 |
薦任 |
陳威達 |
法務部 |
經濟部商業司 |
科長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由於立法院於99年4月27日年修正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於同年5月26日經總統公布(尚未施行)在案,本部刻正推動配合新法研訂相關子法及後續執法事宜,亟需汲取先進國家之實施經驗,而本次出國考察所獲得資料,將供本部研訂「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子法修正及後續執法之參考。又新法涉及的對象遍及各政府機關及各行業、團體或個人,為利公務機關管理個人資料之統一性,並防止資料外洩,同時提出有效監督管理非公務機關之機制並提供協助。另新修訂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僅將規範主體範圍擴大,同時規範之客體亦已不再限於經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由於本次修正之影響層面甚廣,為汲取鄰近先進國家對於個人資料之管理與保護措施,以供我國配合新法修正施行細則與相關規範及執行措施之訂定,本部選定至澳大利亞考察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制。而經濟部商業司為協助電子商務業者建立個人資料保護制度,本部邀請經濟部商業司就其主管業務範圍內指派人員協同前往研究;同時行政院科技顧問組擔任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之科技政策幕僚,主要負責資通安全科技、產業推動、人才培訓之政策規劃、整合推動與溝通協調,本部特邀行政院科技顧問組派員隨團觀察了解,以供我國在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上有整體性之規劃與執行。
本次考察計畫之議題,主要如下:
(一)隱私保護委員會之組織、權限及業務執行概況:此部分考察所得資料,將作為我國未來建構公部門或私部門之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構)參考。
(二)隱私保護之法律制度:澳洲除了1988年隱私法之外,並定有國家隱私權保護原則,作為非公務部門最低限度之隱私權保護標準,且就非公務部門亦訂有2001年隱私權規則(Privacy Regulations)。另外亦訂有經隱私權委員會核准之隱私權準則(Privacy Codes),以確保隱私權準則在內容上之一致性,且經核准通過之隱私權準則標準將取代國家隱私權保護原則之隱私權保護標準,以協助產業保護個人資料。此部分擬選定傳播媒體、醫療及金融等行業,了解澳洲對於此等私部門如何予以協助及保護個人資料隱私,以供我國未來執法之參考。
(三)隱私保護委員會與其他政府機關之協調聯繫機制:此部分資料將提供我國建置協調聯繫機制參考,以強化我國各機關間之協調聯繫功能。
(四)隱私保護委員會對於民間部門之監督管理機制:為落實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需考量隱私權所涉及之多層面議題與利益,本部為尋求及達到個人資料保護與其相對之各種社會利益之適當平衡點,例如媒體資訊自由流通傳遞給社會大眾與被報導個人隱私之間、消費者利益與企業利益之間等。澳洲對於非公務部門之立法,係透過與社會內眾多私部門協商而形成,以確保非公務部門能確實遵法並適合企業之需要。此部分相關資料,將有助於我國協助非公務機關建立企業自律與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律制度。
(五)在APEC機制架構下之跨境隱私保護執行合作:由於個人資料無國界,公務部門及各產業在個人資料運用上常有跨境流通之需要,跨境隱私保護之國際合作乃勢所必為,只是我國目前在跨境合作上欠缺機制及範本,故透過此次國際交流汲取先進國家的作法與經驗,以擘劃國際合作之願景。澳洲為起草APEC隱私保護綱領之主要國家之一,且APEC資料隱私會議主席亦為澳洲官員Mr. Colin Minihan(the current chair of the APEC Data Privacy Sub-Group,Senior Adviser of the Department of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此次參訪將能促進兩國在APEC隱私保護架構下之實質國際交流。
由於本次對於澳大利亞不同機關組織間之參訪,包括隱私保護之專責機關及各重要部會,可深入了解該國對於個人隱私保護法制規範及學習對於個人資料保護制度的建制經驗,不但對於該國個人資料保護在法規遵循及制度保障上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同時,透過本次參訪,希冀能協助我國完善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制度規範,以與國際先進國家有一更完善的接軌。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澳大利亞; |
參訪機關: |
澳大利亞總理內閣部,澳大利亞健康與老人部,澳大利亞政府資訊管理辦公室,澳大利亞寬頻通訊及數位經濟部,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省隱私委員會,澳大利亞資訊專員辦公室,參訪澳洲澳大利亞隱私保護基金會 |
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個人資料,澳洲,保護,法制,考察 |
備註: |
|
分類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