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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英國整治成功場址之參訪暨輔導民間團體簽訂合作協定考察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901704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出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工作國際交流專題研討會#
報告名稱: 英國整治成功場址之參訪暨輔導民間團體簽訂合作協定考察報告
電子全文檔: C09901704_29949.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9/07/20
報告書頁數: 53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http://www.epa.gov.tw
出國期間: 99/06/19 至 99/06/27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楊鎧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土污基管會 組長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一)有別於過去國際合作或交流經驗,可能多選定不同國家建立管道,本次期望更深化已經建立的聯繫與技術交換平台,並真正導入到國內整治技術需要,因此選定97年已經參訪過的英國,進行雙邊的合作協議,不但是具有深化兩國技術合作之意義,且真正能讓民間團體深入並建立促進台灣土水整治與技術發展的平台。本次行程,除了針對英國整治成功場址之參訪外,更重要的是完成「台灣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協會」與「英國污染土地環境運用組織(CL:AIRE)」簽訂合作協定,由英方的熱情回應與參與狀況來看,確實是可以達成原定目標,深入建立雙方友誼,並且建立整治技術交流平台,特別英方整治工作之推動比我方早了10年,且在科技技術的發展亦在我國之上,整治場址數量龐大,卻也陸續整治完成並促進土地再開發,因此,此行不論在建立雙方友誼或吸取西方經驗,可說收穫非常豐富,茲將整體成果與心得彙整如下: 1.簽訂台英雙方合作協議促成國際合作-本次參訪並由本會主辦並促成「台灣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協會」與「英國污染土地環境運用組織(CL:AIRE)」簽訂合作協定,英方的熱情回應並承諾,未來將積極思考如何將英方既有成果與經驗,藉由CL:AIRE在英國所建立之各單位聯繫平台協助台灣,並願意參與台灣於2010年10月所舉辦的國際會議,也令我方感到萬分感謝。簽署當日其他與會代表也紛紛前來向我方的代表請教台灣現況,進一步希望有機會參與台灣市場,因此,本次會議確實是可以達成原定目標,深入建立雙方友誼,並且建立整治技術交流平台。 2.土壤及地下水證照制度及專長整合管理制度之建立--英國Claire學會已著手土水專業訓練制度之建立,並已初步完成專業課程之設計,預計將於明年初正式實施。未來在英國從事土壤及地下水之調查、整治與評估工作可定期進行土壤及地下水專業訓練,以取得從事相關工作之知識與技術。Claire學會並承諾將可轉移相關之經驗及資料給國內,以協助國內推動此專業訓練制度。此外,英國並有Specialist in Land Condition (SiLC) 之證照,此證照類似於技師證照,取得SiLC 之證照將表示擁有進行褐地調查評估及整治之能力與資格,並可達到一般民眾、私人單位或公營機構之專業要求。由於英國有數十萬個污染場址,因此極需專業技師協助業者進行褐地調查評估及整治工作,以達到污染土地活化及再利用之目的。 3.應用風險評估於場址整治之決策--在英國污染場址的整治作業模式中,即利用風險評估的結果,做為場址整治的依據。由於不同的污染場址的場置性差異(如污染物種類、污染物濃度、污染範圍、環境特性等)極大,因此利用風險評估模式進行風險分析,選擇出最適合之整治方式,不僅能節省整治之費用,更可以確保整治後場址利用之安全性。因此風險評估之程序在英國可算是污染場址整治作業流程中相當重要之元件。若無採用風險評估之程序,英國之Olympic Park Site將無法在三年內完成場址之污染整治,亦無法同時進行整治與開發之工作。綜合上述,風險評估用於土壤及地下水之整治工作,可達到以下之目的: (1)提供人類健康及環境保護;(2)建立土壤及地下水整治目標;(3)對於需要整治的場址提供有效的資訊,能有助於整治成本的有效控制,確保整治後場址利用的安全性。 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調查與整治工法--本次參訪中,本團隊與多家顧問及儀器業者進行座談,針對整治工法部分,英國顧問公司所使用之工法相當類似。在重金屬污染土壤部份,所採用之方法多為現場土壤清洗及運送至掩埋場掩埋。而經土壤清洗或處理後之土壤將被視為資源物,可做為覆土或建材。國內常用之翻土稀釋法在英國則不被接受。在有機物污染土壤部份,所採用之方法亦多為現場土壤清洗、化學氧化、熱處理、生物堆、土耕法或運送至掩埋場掩埋等。在有機物污染之地下水部份,則多以現地化學氧化、現地生物處理及抽取處理法等方式。此外,英國顧問公司在某些場址亦採用整治列車之概念設計整治系統。在各種整治方法中,整治列車系統可結合各技術之優點以彌補單一整治技術之缺點,迅速移除地下水中高濃度之有機污染物,並確實將有機污染物所衍生之二次污染物持續降解至管制標準。因整治費用相對較低廉,因此當污染場址受高濃度有機污染物污染且急須完成整治以進行土地移轉買賣時,整治列車系統即為值得加以評估考量的整治技術之一。 5.碳足跡之整合性思考--英國環境署多要求顧問公司在進行整治策略之評估時,必須同時計算各種工法及各種程序所造成之碳排放量。碳排放量高之工法將不易在最後之工法決定時被採納。在英國環境署提出之降低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之原則下,英國顧問公司污染場址之調查與整治規劃必須有著和傳統不同之思維。而我國目前對於整志工法之審查仍單純偏向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移除或其濃度是否降至標準以下,其思考的範圍較窄,亦較容易造成其他環境負荷。 6.底泥整治標準--英國環境署針對底泥並未有訂定明確之整治標準或品質指標,但若底泥因浚泥或其他因素被挖除,則需用相關之土壤法規管理。例如若底泥需運至掩埋場或做填土,則須以風險評估程序了解其影響,以評估是否須進行處理。由於英國並無類似美國或台灣的整治基金制度,因此英國並無擴大調查整治底泥之規劃。由於底泥之調查整治將花費龐大之經費,因此英國環境署也建議我們須進行謹慎之規劃,以提升整治基金之使用效益。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英國;
參訪機關: 英國CL:AIRE (Presentation of CL:AIRE and Technology overview of the UK),污染場址Olympic Park,Greenwich Millennium Village,Environment Agency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合作協議,MOU,土壤及地下水,英國,台灣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協會,Contaminated Land Applications in Real Environments,CL:AIRE
備註:

分類瀏覽

主題分類: 環境保護
施政分類: 土壤及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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