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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垃圾焚化廠屆齡評估作業及後續規劃研習計畫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802934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垃圾焚化廠屆齡評估作業及後續規劃研習計畫#
報告名稱: 垃圾焚化廠屆齡評估作業及後續規劃研習計畫
電子全文檔: C09802934_27086.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9/02/09
報告書頁數: 69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http://www.epa.gov.tw
出國期間: 98/11/11 至 98/11/20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蘇意筠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境督察總隊 薦任技士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有鑑於我國目前營運中之大型垃圾焚化廠,將自民國101年起陸續達到營運20年之設計使用年限,現正積極擬訂「大型垃圾焚化廠屆齡評估準則」,以作為各垃圾焚化廠屆齡時之效能評估與後續規劃之依據。為使我國「大型垃圾焚化廠屆齡評估準則」之內容更臻完備,於98年11月11日起至98年11月20日,赴京都市環境政策局、日本環境省、東京23區清掃一部事務組合、財團法人日本環境衛生中心以及橫濱市資源循環局等中央、地方政府與民間顧問機構,研習日本垃圾焚化廠屆齡評估制度以及後續規劃等內容。目前,日本環境省訂有「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與「廢棄物處理法」等廢棄物處理設施整備工作之相關法令,明確規範日本環境省負責廢棄物處理設施整備之上位計畫制定,各市町村負責廢棄物處理設施整備之執行工作,達到中央與地方政府分層負責之目的;各市町村則依環境省之「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計畫」、「廢棄物處理設施整備計畫」等上位計畫,以及「廢棄物處理設施長壽命化計畫策定手引」、「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交付金」、「高效率發電設施整備指引」等執行措施,因地制宜自行辦理廢棄物處理設施整備相關工作。一般而言,日本各市町村多於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20~25年左右即進行整備工作,並以滿足廢棄物處理需求、提升設備效能與延長設備使用年限等目的進行評估規劃,並採取「達耐用年限即進行整備或停止運轉」、「縮小整備之設施規模」與「依垃圾質、量再行檢討整備工作」等做法,皆可作為我國後續擬定「大型垃圾焚化廠屆齡評估準則」、執行焚化廠屆齡評估以及規劃後續處置等工作之參考。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日本;
參訪機關: 京都市環境政策局,日本環境省,東京23區清掃一部事務組合,財團法人日本環境衛生中心,橫濱市資源循環局
出國類別: 實習
關鍵詞: 垃圾焚化廠,屆齡評估,整備,日本
備註:

分類瀏覽

主題分類: 環境保護
施政分類: 環保設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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