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
參加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2006年第九屆菲律賓年會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501970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參加亞太防制洗錢組織2006年年會# |
報告名稱: |
參加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2006年第九屆菲律賓年會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C09501970_1614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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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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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95/10/25 |
報告書頁數: |
280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林銘寬 |
中央銀行 |
金融業務檢查處 |
科長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9屆會員大會於7月3日至7日在菲律賓馬尼拉市舉行。我國代表團由法務部朱常務次長楠領隊,包括法務部、金管會、央行等國內各相關權責單位共9人參加。本次會議主要內容包括:參與「指導工作組」(Steering Working Group)會議,討論APG任務將延至2012年12月及APG秘書處與澳洲警政署簽署備忘錄問題;確認緬甸、阿富汗及加拿大為會員;報告APG 2006年至2009年策略計畫及2005年至2006年預算;通過澳洲、美國、薩摩亞、斐濟、斯里蘭卡評鑑報告;對於評鑑報告未作回應之萬那杜決議於本年11月之工作會後再行討論;討論執行執行防制洗錢國際標準之挑戰;檢討洗錢手法與趨勢;報告技術協助與訓練之計畫等。參與會議之感想與建議如下:一、我國在明(96)年1月底至2月上旬間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二輪相互評鑑,由於此輪評鑑使用「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2004年評鑑方法論」,內容跨及立法、金融監理(含非營利組織及特定非金融行業及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法、國際合作及金融情報中心等眾多政府部門,對於跨部會間之協調相當重要,宜由法務部主政擔任溝通協調角色。二、「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發布之跨國境攜帶無記名有價證券應訂定防制洗錢規範,包括申報或揭露機制等,我國仍未訂定配套措施。三、我國銀行公會所訂定之「銀行防制洗錢應注意事項」應增列審核通匯銀行開戶之標準,並賦予銀行定期蒐集通匯銀行對防制洗錢之控管機制,金管會在進行實地檢查時亦應加強對通匯銀行業務之檢查。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菲律賓; |
參訪機關: |
亞太防制洗錢組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洗錢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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