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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美國政府稽查環保犯罪案件作業實務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404783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稽查環保案件作業實務研習#
報告名稱: 美國政府稽查環保犯罪案件作業實務
電子全文檔: C09404783_14364.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5/06/30
報告書頁數: 24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http://www.epa.gov.tw
出國期間: 94/12/13 至 94/12/22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劉沈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北區督察大隊 技正 薦任
李岳芳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中區督察大隊 技士 薦任
方育典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南區督察大隊 技士 委任

報告內容摘要

鑒於國內事業機構及清除業者經常因講求利潤優先情形下,時常以各種手段規避稽查,甚至非法任意棄置、掩埋有害事業廢棄物,為能有效查緝行為人及追查事業廢棄物來源,環保稽查人員確有需要學習國外之稽查經驗。美國環保署每年皆舉辦國家稽查、督察員研習年會,會中由各領域專家針對各類污染源稽查技術、最新稽查設備及最先進污染防制技術、設備提出報告,達到提升參與人員稽查技術之目的。 美國因土地廣大,較少發生任意非法掩埋棄置廢棄物之情事,而國內則充斥著大量良莠不齊的代清理機構,故我國對代清理機構應採取更嚴格的審查制度,對於環保犯罪之常業犯,應科以重刑,已杜絕其再犯之可能性。美國工廠大多為大型工廠,相關之污染防制設施齊備,較有守法觀念,稽查管制較為經濟、方便,我國可參考國外經驗採用集中管制原則,例如工業區內的廢棄物,由工業區服務中心集中清理,避免二次污染的發生 美國對於環保犯罪案件之稽查相當精細,包括證物之保存、採樣及樣品保存、運送、檢驗皆有標準作業程序,講求證物之證據力,甚至將業者之電腦主機查扣,對於檢測樣品允許業者,在全程錄影下進行分樣檢測工作,務必達成送至法院之證據都具有證據力。我國可參考美國之經驗,加強環保犯罪案件偵辦之完整性,達成懲治破壞國土罪犯之目的。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美國;
參訪機關: 美國環保署執法及稽查辦公室(Office of Enforcement and Compliance Assurance ,OECA),美國環保署第8分署(Region 8 ,EPA),美國環保署國家執法訓練所(National Enforcement Training Institute ,NETI),美國環保署國家環境稽查中心(National Environmental Investigations Center,NEIC)
出國類別: 實習
關鍵詞: 環保犯罪,污染源稽查
備註: 本案為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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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環境保護
施政分類: 環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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