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
banner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新加坡、澳洲、香港檢疫業務研習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404319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赴澳洲等地研習檢疫相關政策#
報告名稱: 新加坡、澳洲、香港檢疫業務研習報告
電子全文檔: C09404319_14059.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4/12/23
報告書頁數: 63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http://www.cdc.gov.tw/mp.asp?mp=1
出國期間: 94/10/03 至 94/10/14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林文斐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分局長 簡任
洪思嘉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科員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為多方瞭解鄰近國家之檢疫措施,及這些國家在因應新興傳染病侵襲時的應變機制,以作為我國施政之參考,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特於九十四年度編列預算,於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至十月十四日派員赴新加坡、澳洲、香港等地進行檢疫業務研習,本次研習心得如下。在機場檢疫設施方面,澳洲、新加坡均在機場設有檢疫隔離室(Quarantine Room),作為健康異常旅客訪談、留置的場所;香港則未設置此種檢疫用房間;為因應新版IHR的相關規定,我國仍應儘速在機場規劃檢疫隔離相關設備為宜。檢疫組織體系方面,澳洲、新加坡較為類似,皆由衛生部決定旅客檢疫政策,但在機場的實際執行部份,則分別由農業部的AQIS(澳國)、及環境衛生局(新加坡)負責,香港則由衛生署負責訂定政策及機場港口的執行。對船舶壓艙水的管理,澳洲政府的規定較完整,且也確實在執行,至於新加坡、香港均未執行有關壓艙水的監測管制工作,在新版IHR的條文內已增列壓艙水監測管理的相關條文,未來應如何執行,澳洲政府的經驗值得學習。生物材料進出口管理方面,澳洲亦有完整的法律規定,執行上較成熟;新加坡則甫完成有關生物材料管理的法律條文,雖然該法尚未通過,但新國已依據法律條文在執行輸出入審核工作;香港對於生物材料輸出入管理較無正式的規定,且我國對生物材料輸出入的管理規定,反而是香港政府想要學習的目標。本次研習行程僅十二天,需行經三國,並實際了解該等國家檢疫政策、相關規定,與實際觀摩執行情形;雖時間上較為倉促,但所收集之檢疫資料,對我國檢疫工作之執行上仍有相當的助益。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澳大利亞;香港;新加坡;
參訪機關: 新加坡衛生部,新加坡環境署,澳洲衛生部,澳洲檢疫及檢查服務處(AQIS),澳洲移民事務部,香港衛生署
出國類別: 研究
關鍵詞: 檢疫,港區衛生,生物材料
備註:

分類瀏覽

主題分類: 傳染病防治
施政分類: 醫療與公共衛生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