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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日本殘障與遺屬年金制度考察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302347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日本殘障與遺屬年金制度考察報告#
報告名稱: 日本殘障與遺屬年金制度考察報告
電子全文檔: C09302347_9264.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3/09/20
報告書頁數: 67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http://www.mol.gov.tw
出國期間: 93/06/21 至 93/06/26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石發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保險處 副處長 其他
吳婉慧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工保險處 科員 其他
彭德明 勞工保險局 企劃室 研究員 其他
葉清燕 勞工保險局 給付處 專員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日本年金制度包括公共年金和私人年金,其中公共年金制度是由國民年金、厚生年金以及共濟組合年金三種保險制度組成。厚生年金保險法(1941年)實施19年及以公務人員為對象之「共濟組合法」(1948年)實施10年之後,始於1959年針對尚無其他任何公共年金之國民通過非繳費式的國民年金法,主要以自營作業、農林漁業者為主要對象,繼又於1961年全面實施繳費式的國民年金保險,1985年大幅修法,改革重點為將其基礎化,亦即由原先各種年金保險制度獨立運作方式,整合轉變為以國民年金為基礎年金,而其他保險制度為附加年金方式辦理之雙層保障體系。國民年金加保對象為所有20至60歲國民,分為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為自營作業者,第二類為厚生年金保險及共濟組合保險之被保險人,第三類為第二類被保險人所扶養的配偶,國民年金提供老年、障礙及遺屬基礎年金保險給付;「厚生年金保險」附加於國民年金之上,凡受僱於五人以上之勞工參加厚生年金(現今被保險人約3158萬人),保險給付項目包括:障礙厚生年金、障礙津貼、老年厚生年金及遺屬厚生年金。國民年金障礙等級區分一級與二級,其障礙狀況屬於重度以上障礙者才能列為一、二殘等,享有國民年金障礙基礎年金;至於中輕度障礙則由厚生年金保險障礙年金或障礙津貼來保障,另對於家中有需扶養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採定額加給,以保障其生活。加入國民年金之被保險人死亡,提供育有子女之妻或子女遺屬基礎年金保障;厚生年金被保險人死亡,受其扶養之遺屬可領取遺屬年金,其遺屬範圍較國民年金為寬,凡死者之配偶(寡婦)及18歲以下之子女(或20歲以下身心障礙者)、無子女之配偶、55歲以上之父母、18歲以下之孫子女(或20歲以下身心障礙者)、55歲以下之祖父母均在給付範圍內。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日本;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國民年金,厚生年金,障礙基礎年金,障礙厚生年金,遺屬基礎年金,遺屬厚生年金
備註:

分類瀏覽

主題分類: 財政經濟
施政分類: 勞動及人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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