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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考察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VOC)空氣污染管制及收費制度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202341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考察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VOC)空氣污染管制及收費制度#
報告名稱: 考察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VOC)空氣污染管制及收費制度
電子全文檔: C09202341_99.pdf C09202341_6920.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2/12/11
報告書頁數: 300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http://www.epa.gov.tw
出國期間: 92/09/07 至 92/09/18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鍾敏慧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空保處 荐任技士 薦任
王美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空保處 技正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本考察計畫為九十二年九月七日至十八日,赴德國、瑞士及英國等揮發性有機物管理制度較為完整國家,考察其管制策略、法規及收費制度,共計拜訪德國之巴伐利亞州區域發展及環境事務部、環境保護局、瑞士政府環境部、英國環境部、環境保護局與Bristol市議會等單位。德國方面,VOC排放之主要來源為溶劑使用,1990年至2000年明顯減少近一半VOC排放量,並已研訂2010年之管制目標,另該國遵循歐盟1999年溶劑排放公約規定,於2001年8月訂定聯邦相關法令,並據以落實管制VOC排放。瑞士方面,為歐洲第一個對揮發性有機物徵收污染稅之國家,其徵收對象為進品或國內製造VOC者,藉由業者提報VOC結算表單,進行減免及退稅作業,而所收稅款係透過全民健康保險平均分配予每一位國民,以達最大成本效益。英國方面,對於空氣品質之改善,除訂定臭氧之目標外,更訂定苯及1,3-丁二烯之目標,另亦遵循歐盟溶劑排放公約規定,於2002年3月訂定相關法令,由環境保護局及地方政府負責執行。由本次考察結果可知,歐盟溶劑排放公約之管制內容具有彈性及管制之有效性,德國及英國均據以落實於其國內之法令,而瑞士具有創新性之VOC污染稅收費制度,均值得作為我國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規劃收費制度之學習及參考。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德國;瑞士;英國;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揮發性有機物,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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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公共工程
施政分類: 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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