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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考察日本全民參與推動永續發展宣導計畫及環境保護組織再造計畫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8907758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考察日本全民參與推動永續發展宣導計畫及環境保護組織再造計畫#
報告名稱: 考察日本全民參與推動永續發展宣導計畫及環境保護組織再造計畫
電子全文檔: C08907758_99.pdf C08907758_1284.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0/02/10
報告書頁數: 27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http://www.epa.gov.tw
出國期間: 89/12/03 至 89/12/09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倪世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綜計處 處長 簡任
呂喬松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訴願會 參事 簡任
李根政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召集人 其他
孫秀如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執行秘書 其他
吳佩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綜計處 專員 薦任
林燕柔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科顧室 助理環技師 聘、雇

報告內容摘要

一、日本每年垃圾量約五千萬噸,事業廢棄物則超過四億噸,由於掩埋場剩餘年數垃圾方面為八.五年,事業廢棄物則僅為三年,為了改善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生活習慣及經濟社會體系,日本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公布「循環型社會基本法」,以環境廳為主管機關,陸續修正公布廢棄物清理法(六月二日)、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六月七日)、此為歷年來依據產品特性所訂定之容器包裝回收法(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家電回收法(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家電回收法(八十七年六月五日)、環境物品購入法(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建設材料回收法(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食品回收法(八十九年六月七日)等,謀求兼顧經濟與環境所構成之循環型社會體系,有效抑制廢棄物產物產生、循環利用資源、妥善處理廢棄物及減輕環境負荷。二、日本為推動前項基本法之立法及有效施行,自民國八十六年起已由通產省與環境廳共同針對地方機關所提出之環境調和城市(亦即生態城市)計畫予以審查,經認可者,則提供經費補助,八十六年度認可四地區(岐阜縣、川崎市、北九州、長野縣飯田市)。八十七年度認可三地區(福岡縣大牟田市、札幌市、千葉縣)、八十八年度認可二地區(秋田縣、宫城縣鶯次町)。三、日本自明治維新以後,官僚體系是使其從開發中國家邁入先進國家之原動力,尤其對於高度成長期之政策實施、立法等貢獻良多,惟至九十年代泡沫經濟崩壞期,使得政、官、商結構中,浪費、貪污等官僚體系之缺失已逐漸顯現,再加上超越國界之自由市場經濟活動已形成主流,如未能有效改善過去法規制度,將會落後國際潮流,喪失國際競爭力,因此,近年來日本提出「行政」、「教育」、「經濟結構」、「財政結構」、「社會福利制度」等六大革新。四、行政革新方面,包括中央政府組織再造、地方分權及緩和管制等三大項,藉以提升行政效率。有關中央政府組織,則將從民國九十年一月六日改組,由現行一府二十二省廳,調整為一府十二省廳,而且民國九十年各省廳之組統織員額,將以九十年底員額為基準刪減百分之二十五,同時現屬行政機關之五十九個研究所、美術館、博物館、試驗場等,亦將自九十年四月開始為獨立行政法人。五、日本各級政府對於汽車排氣的管制愈來愈重視,尤其是在柴油車懸浮微粒排放的管制上。最主要是在日本目前已發生三起民眾針對汽車排氣公害對國家提起公害訴訟的案例,分別是神奈川縣川崎市、名古屋市及兵庫縣尼崎市。其中尼崎市的公害訴訟經歷十二年的時間,在今年一月時在神戶地方法院判決國家敗訴,當時被告一方不服提起上訴,最後在十二月八日於高等法院雙方達成合解。合解的條件:為達成環境品質基準,大型車的交通流量必須下降;對於健康違害重大的柴油車排氣管制標準必須提高;政府對於前述工作須提出具體環境對策。對於日本目前發生的案例,我們應儘早作相對應的規劃,尤其是交通單位目前對此類問題,並無當之警覺性。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日本;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組織再造,永續發展,生態城市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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