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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出席德國2017隱私及個人資料保護高峰會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700119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出席德國2017隱私及個人資料保護高峰會#
報告名稱: 出席德國2017隱私及個人資料保護高峰會
電子全文檔: C10700119_1.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07/01/12
報告書頁數: 47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http://www.ncc.gov.tw
出國期間: 106/11/15 至 106/11/19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喬建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平臺事業管理處 專門委員 簡任
王維年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平臺事業管理處 科長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歐盟即將自2018年5月25日起實施更嚴格的個人資料保護規則(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影響層面包括監理機關,有蒐集用戶之事業體,處理及利用單位,被蒐集個資之當事人,本會為通訊傳播監理機關,對此新規定之施行前後相關準備工作,及是否對產業影響及新的契機,須預做準備,首先須了解世界上各國對GDPR的調適及發展,以作為本會監理政策擬定之參考。 GDPR未來實施前後,有關產業或監理機關是否準備好?大會邀請eBay、Microsoft、OneTrust…等等公司代表介紹案例後,讓我們深切了解不管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在調整個資管理制度時,應從組織全景著手,並先確認是否已進行「適用法規盤點」、「作業及特定目的盤點」、「個人資料盤點」、「資料流分析」以確認組織是否將整體之法規風險及作業風險皆已納入考量。 另針對個資安全、個資長(Data Protection Officer, DPO)腳色及組織如何轉型,以因應外界的威脅及檢討資料安全保護及流程漏洞檢測,亦即任何資訊系統接存有不安全性,如何減輕網路駭客入侵或勒索軟體之危害程度,可選擇較佳技術,做好防火牆作業及擬定災害發生時應變標準化流程,可於事情發生時將災害減至最輕。早期設置CISO,負責組織內安全規劃工作,現今改為DPO設置,相同定位DPO為專業腳色,從事工作定有相當規範,並能不受外力、預算及其他因素干擾,能獨立行使職權,對組織內資料保護工作為關鍵要角。 面對數位經濟環境下,對於通訊傳播產業之相關隱私權及個資保護須配合提升,尤其是電子隱私(e-Privacy)認知及強化,如何在國內或國際相關個資法規及環境底下,建構符合規定及有益健全制度或產業發展之措施,並配合辦理相關教育訓練或宣導活動,提升組織所有同仁對GDPR之認知,進而創造產業動能、增加消費者信任及提升品牌形象。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德國;
參訪機關: 出席德國2017隱私及個人資料保護高峰會
出國類別: 開會
關鍵詞: GDPR,DPO,e-Privacy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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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電信通訊
施政分類: 電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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