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
參加「巴塞爾協定三:執行全球新規範架構」訓練課程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504924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Central Banking舉辦之巴塞爾協定三:執行全球新規範架構訓練課程# |
報告名稱: |
參加「巴塞爾協定三:執行全球新規範架構」訓練課程 |
電子全文檔: |
C10504924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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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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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6/03/03 |
報告書頁數: |
35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林男錡 |
中央銀行 |
法務室 |
三專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為維持資本市場穩定、減少國際銀行間之不公平競爭、降低銀行信用風險,於1988年間首次達成銀行之資本適足協定(Basel I),並於2004年公布Basel II,包括最低資本適足要求、監理審理程序及市場紀律等3大支柱。然而,2007年發生之全球金融危機顯示,Basel II架構仍無法因應銀行資本緩衝不足、槓桿比率過高、流動性不足,以及Basel II具有順循環效果等問題。
為強化銀行承受風險之能力,Basel III除提高銀行資本之總額及品質,並要求增加資本保留緩衝外,更導入槓桿比率、流動性覆蓋比率及淨穩定資金比率等「非以風險基礎衡量」之新規範,用以補強「以風險基礎衡量」之最低資本要求,以確保銀行於金融危機發生時,能維持充足之資本及流動性資金。
從法律上來看,Basel III僅作為國際間之最低標準,其性質為軟法(soft law),並無強制拘束力。然而,實際之運作,各國多透過將Basel III納入內國法賦予拘束力。目前我國已修正相關法規,將資本適足要求(包含資本保留緩衝)、槓桿比率及流動性標準(包含流動性覆蓋比率及淨穩定資金比率)納入規範。未來仍應持續關注Basel III之最新發展,俾作為未來我國實務運作與制定規範之參考。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馬來西亞; |
參訪機關: |
馬來西亞中央銀行(Bank Negara Malaysia),CENTRAL BANKING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巴塞爾協定,Basel III,金融監理,資本適足率,流動性,槓桿比率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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