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出席第2屆「臺美數位經濟論壇」(DEF)出國報告書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503607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出席第2屆「臺美數位經濟論壇(Digital Economy Forum, DEF)」# |
報告名稱: |
出席第2屆「臺美數位經濟論壇」(DEF)出國報告書 |
電子全文檔: |
C10503607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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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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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5/12/10 |
報告書頁數: |
42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宋明豪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多邊組 |
專門委員 |
簡任 |
吳美甘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多邊組 |
專員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第2屆「臺美數位經濟論壇」(U.S-Taiwan Digital Economy Forum, DEF)於105年10月13日在美國華府召開,分別由國發會龔副主委與美國國發會國際通訊暨資訊政策協調人Daniel Sepulveda大使擔任臺美雙方代表團團長,美方官方代表包括國務院、商務部、美國貿易代表署、聯邦通訊委員會、國家標準與技術局(NIST)、聯邦貿易委員會及美國在臺協會(AIT)代表;我方代表團則包括國發會、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工業局、法務部、金管會及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代表參加。另亦邀請臺美雙方相關業界代表與會,從業界的觀點提供經驗分享與政策建議。本次論壇議題主要針對數位經濟發展的環境與規範、數位貿易與隱私規則、物聯網(IoT)與智慧城市、數位金融(Fintech)等四大議題進行交流,以強化雙邊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的合作與發展,促進臺美雙方在數位經濟發展上的共同利益。謹就與本局相關之「數位貿易與隱私規則」場次摘要如下:
一、美方認為數位貿易必須有三大基礎規範:
(一)不應有數據在地化的要求:資料的儲存不應以政治疆界來劃分,而應以儲存於何地最有效率為考量。
(二)數位產品的非歧視性待遇:數位產品僅以編碼方式存在,而非實體存在,政府針對電子產品不應課徵關稅,而且實際上亦不易做到,此外,電子產品與傳統產品具有類似性,兩者應有一致的貿易規則。
(三)市場進入不應以取得原始碼為要求:當地政府不應以監管國民安全的理由來要求企業須提供原始碼。
二、美方提及,就企業角度而言,數位經濟推動上可能遭致的困難在於如何符合國際間關於隱私保護方面的要求,並以美歐之間甫簽署的「隱私盾協議」為例,說明歐盟法制對於隱私保護有著嚴格規範,美歐透過上述協議方式,除可因符合歐盟規範企業得以進行跨境資料傳輸外,同時也有助於兩地用戶放心將資料交予企業使用。美方亦正面肯定APEC「跨境隱私保護規則體系」(Cross Border Privacy Rules System,CBPRs)成為各經濟體在隱私保護上的共通性、最低程度之要求,對各經濟體可望帶來效益,因此十分樂見並希望臺灣可以加入CBPRs。
三、我方認為數位貿易與電子商務降低實體店面的要求,對於資金有限的中小企業參與國際貿易特別有利,尤其我國中小企業比例高達98%,然其出口值比例僅15%,仍有許多拓展空間。
四、我方亦提及數位貿易與電子商務所涉議題廣泛,例如金流支付的消費者保護、當地化要求、隱私保護、稅賦公平性、網路威脅等議題,惟有加速法規體制調整才有助於數位貿易與電子商務的發展。
五、資料跨境流通必須兼顧資料保護與資料合理運用,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同時規範公、私部門,對於資料跨境傳輸採原則開放的作法;跨境資料在地化方面,我國與其他國家立場相同,就部分涉及公眾利益之資料仍須以在地化加以限制,惟限制範圍仍有討論空間;至於加入APEC的CBPRs機制方面,我國將朝參與方向邁進,並將於回國後另召開跨部會會議,研商我國加入CBPRs的作法。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美國; |
參訪機關: |
美國商務部「國家標準與技術局」,美國國務院,美國財政部「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等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第2屆「臺美數位經濟論壇」(Digital Economy Forum, DEF)、數位貿易、「跨境隱私保護規則體系」(Cross Border Privacy Rules System,CBPRs)、跨境資料傳輸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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