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
SEACEN舉辦之預期損失計提新架構及修正後信用風險標準法會議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503272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SEACEN舉辦之預期損失計提新架構及修正後信用風險標準法會議# |
報告名稱: |
SEACEN舉辦之預期損失計提新架構及修正後信用風險標準法會議 |
電子全文檔: |
C10503272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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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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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5/11/23 |
報告書頁數: |
32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顧石望 |
中央銀行 |
金檢處 |
科長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職奉派於105年9月5日至8日間前往香港,參加由東南亞中央銀行研訓中心與金融穩定學院及香港金融管理局舉辦之「預期損失計提新架構及修正後信用風險標準法會議」,計有來自13個SEACEN會員國之中央銀行及監理機關代表23人及邀請國際清算銀行等11位專家學者,合計34人參與討論。
本次會議討論內容包括:信用風險預期損失計提新架構、預期信用損失之信用風險及會計指導準則、審慎處理問題資產諮詢文件及信用風險標準法第二次修訂諮詢文件,透過與會代表及專家學者之充分溝通與介紹各國實務運作,所獲資訊可作為我國實施相關業務之參考。
謹就本次會議相關議題,提出心得及建議如下:
一、銀行預期信用損失係以所持有之金融工具信用風險變動三階段模式提列減損,包括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未顯著增加者、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者及原始認列後已產生信用減損者。
二、IFRS 9減損規定要求銀行自107年1月1日起,改採預期信用損失模式以為因應,主管機關宜儘早決定本國銀行適用IFRS9減損規定時程以利本國銀行有所遵循。
三、本國銀行應積極進行後續導入作業,包括建立減損方法論及建置整合相關系統工作,以期順利接軌IFRS 9之減損規定。
四、為強化對信用風險損失承擔能力及減緩採用IFRS9新減損規定之衝擊,銀行宜多提存備抵損失金額,必要時主管機關亦得要求銀行增加提存備抵損失金額。
五、本國銀行應加強本身盡職審查義務,以確實反映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實況。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香港; |
參訪機關: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預期信用損失,問題資產,信用風險標準法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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