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
banner
經濟部

參加世界貿易組織進階爭端解決訓練課程(WTO Advanced Course on Dispute Settlement)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501592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WTO進階爭端解決訓練課程#
報告名稱: 參加世界貿易組織進階爭端解決訓練課程(WTO Advanced Course on Dispute Settlement)
電子全文檔: C10501592_1.pdf C10501592_2.pdf C10501592_3.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05/08/26
報告書頁數: 24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經濟部 http://www.moea.gov.tw/Mns/populace/home/Home.aspx
出國期間: 105/06/18 至 105/06/26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羅勝軒 經濟部 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 經濟秘書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1、本次訓練內容結合「基礎法律議題課程講授」及「圓桌會議」等兩個主要部分,使整個訓練計畫不僅讓參訓人員能夠快速瞭解WTO爭端解決機制之現狀、明確掌握主要法律爭議問題,更因透過圓桌會議結合WTO資深官員的經驗分享與各國官員之討論,達到理論與實務並重之學習目標與效果。此種課程設計方式及靈活搭配工作坊之對話討論議程,值得我國未來規劃舉行類似能力建構的內部教育訓練之借鏡。 2、這次受訓最重要的一項收穫是:以戰養戰、從做中學!正如同智利籍前WTO副祕書長Mr. Alejandro Jara於本次訓練課程講座中所建議的:「The best way to practice is to have a case!」。質言之,對於WTO爭端解決程序而言,訓練訴訟人才最好的方式就是真正提出一個訴訟案件,並一路從諮商、小組、上訴到履行等階段的訴訟實務過程中,一步一步的學習及歷練(例如自己撰寫書狀後,再請律師提供專業法律實務之修正意見等)。 3、在各會員國政府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實際上並不太可能會一而再再而三的在WTO爭端解決程序中直接提出控訴或被告,所以並不是都有建構內部專責WTO爭端解決訴訟法律團隊的需要,且在實務上,歐美先進國家許多案件仍有可能委任外部律師提供專業法律諮詢。因此會員國政府在規劃建立內部法律團隊時應該要想清楚,為什麼要?主要的目標和功能為何?在目標確立之後,透過制度性循序漸進的培養機制,才能夠將有限的政府資源,發揮對國家利益最大的功效。 4、臺灣已有相當充足參與第三國案件的經驗,但是卻仍只有相對較少的原告經驗,亦尚無上訴案件或被控訴案件經驗,因此對於衡量是否提出或參與爭端解決案件各種政治、經貿及法律等不同面向的「考量」,幾乎均已能有所掌握,甚至能夠提出一些經驗分享,但是在爭端解決程序所涉及的「真正法律實務問題」,例如上訴階段及履行程序中個應注意的法律實務要點等,由於缺少實際處理經驗,仍相對陌生。或許未來在業務情況許可下,亦可考量派員實際參與上訴階段後之相關程序、有關改善WTO爭端解決規則的談判或相關特定議題的DSB會議例會等,並且從實際參與和準備的過程中,不斷提升對議題的掌握程度及實務經驗與能力。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瑞士;
參訪機關: 世界貿易組織(WTO)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WTO,DSU,法律團隊
備註:

分類瀏覽

主題分類: 國際貿易
施政分類: 多邊貿易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