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之權利--以訴訟參加為中心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501250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赴日本東京大學進修碩士學位# |
報告名稱: |
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之權利--以訴訟參加為中心 |
電子全文檔: |
C10501250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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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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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5/06/15 |
報告書頁數: |
55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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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期間: |
104/04/01 至 105/03/31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彭聖斐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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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本文係先於第一章介紹日本「犯罪被害者等基本法」之制定過程及基本理念,並論及本於該法第十二條之要求而於「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所制定之刑事程序之民事和解制度及損害賠償命令制度。至第二章則先介紹於西元二千年即平成十二年所制定之「犯罪被害者保護二法」之立法經過後,再分別介紹涉及之刑事訴訟法部分之修正(包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二、之三、之四、第二百八十一條之二、第三百零四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二),暨「犯罪被害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及該法所規定之公判程序之旁聽、公判紀錄之閱覽及抄寫等制度。而本文第三章則係介紹於西元二00七年即平成十九年所制定之「為保護犯罪被害者等權利利益而修正刑事訴訟法等一部之法律」之立法經過及透過該次修法所引進,並制定於刑事訴訟法之「被害者特定事項」不予揭露之基本規定及派生規定。至就該次修法亦引進之被害者訴訟參加制度,則列為本文第四章,予以逐條介紹後,再於該章最後介紹於西元二00八年即平成二十年所引進於「犯罪被害者保護法」之被害者參加人國選辯護士制度。本文第五章則係本於前開介紹之日本各項保護犯罪被害人之制度,與我國現制相互比較後,提出筆者個人之研究心得與建議,期能對我國犯罪被害人之周全保護,提供未來立法或修法之參考。此外,本文亦兼述及日本於西元二0一六年即平成二十八年六月三日所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等一部改正法律」(平成二十八年法律第五十四號)中,有關被害人保護(及證人保護)之部分。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日本; |
參訪機關: |
東京大學大學院法學政治學研究科進修,東京地方法院,東京地方法院檢察廳,司法研習所參訪 |
出國類別: |
進修 |
關鍵詞: |
犯罪被害者,犯罪被害者等基本法,犯罪被害者等基本計畫,犯罪被害者保護法,被害者訴訟參加,被害者參加人,證人陪同措施,證人遮蔽措施,證人視訊措施,被害人陳述意見,被害人旁聽權利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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