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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以英國通訊傳播法之研訂及推動為典範,研究我國匯流法制定與推動之可行方向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404574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104年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報告書#
報告名稱: 以英國通訊傳播法之研訂及推動為典範,研究我國匯流法制定與推動之可行方向
電子全文檔: C10404574_52868.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04/12/03
報告書頁數: 56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http://www.ncc.gov.tw
出國期間: 104/06/22 至 104/09/21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廖雪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綜合規劃處 專員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本報告分為 2 部分,第 1 部分說明筆者參加牛津大學「通訊傳播暑期課程」進修內容及申請牛津大學訪問學者計畫過程,第 2 部分說明英國通訊傳播法之法制架構、英國通訊傳播法之落實層面所面臨議題、相對應解決方案、英國通訊傳播法檢討機制,以及英國通訊傳播法之未來走向等相關內容。 本次專題研究內容部分首先說明英國牛津大學通訊傳播暑期課程及英國牛津大學社會法律研究中心訪問學者計畫、本屆學員組成概況,再逐一說明進修期間課堂所學精華、政府機關參訪等。此外,筆者於牛津大學進行研究期間,針對研究主題與英國文化媒體體育部(DCMS)及英國通訊傳播辦公室(Ofcom)訪談,討論英國通訊傳播法現況及未來。依據DCMS官員表示,現階段英國沒有要修法規劃,但未來可確定的方向是英國通傳法將採演進式改革方式,惟將不會採取大規模法制架構調整。目前,Ofcom為確保2003年英國通訊傳播法能符合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消費者及企業對於通傳服務之需求 ,將進行「數位通訊傳播市場策略性檢討」。而本次檢視範疇雖聚焦於電信服務業,但近年來OTT新型服務興盛程度,也使得英國通訊傳播辦公室無法忽略,因此亦將同時檢視媒體匯流服務。然而,Ofcom強調本次並非全面性檢視內容服務,而是著重在電信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套裝內容服務」 (bundle service)是否能吸引觀眾目光。 有關未來推動匯流法修法,筆者建議可參考英國等實行匯流法國家之架構及內容監理規管方式,即英國「傳輸與內容分離」管制架構,同時考量產業發展與市場競爭,解除部分管制及簡化行政流程。由於匯流是一個動態演進的過程,在科技、應用服務、整體環境不斷地進行調整,因此建議匯流法修法亦不適用一次性修法達到一步到位之期待,而是建議同步考量修法過程對電信與廣電內容產業之衝擊,及各別產業特性,採取漸近式水平管制方式。 觀諸現階段我國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各有規管範疇,仍為通訊與傳播分立之垂直管制模式,而在推動匯流法修法後,電信與傳播產業將採行基礎網路層、營運管理層、內容應用層之規管架構,逐步建構匯流法律框架,以順利接軌高度匯流。依目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現行修法規劃,將有線廣播電視法調整為「有線多頻道服務平臺管理條例(暫定)」,放寬基礎網路設施限制,朝向成為整合匯流服務之平臺發展,鬆綁其各項經營束縛,充實有線電視產業實力,以期與電信系統平臺相齊一競爭;同時整合無線廣播電視、直播衛星及頻道節目經營者為「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及頻道內容管理條例(暫定)」,可預期未來將鬆綁管理框架,漸次提升廣電內容之產製品質。改變了過去多數通傳法律以垂直分立管制的作法,並朝以促進競爭為目標,降低不必要的市場管制,使市場機能可發揮原有功能性,可預期的是我國通傳法修法草案與英國通訊傳播法未來規管方向將趨一致。 此外,筆者在牛津大學訪問學者計畫及牛津大學通傳暑期課程之申請階段,相當榮幸獲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石世豪及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經濟組長史大慶之推薦,得以順利錄取牛津大學社會法律研究中心之訪問學者計畫及通傳暑期課程,同時感謝通傳會委員彭心儀對於訪談Ofcom所給予建議,以及在英國研究期間,駐英國代表處經濟組長李貴英及簡任一等商務秘書郭妙英之關照協助,更感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王德威、副處長紀效正,科內長官、同仁在研究期間之支持與協助,以及筆者於通傳會營運管理處與傳播營管處服務期間,通傳會前任主委彭芸與蘇蘅,平臺事業管理處處長陳國龍、電臺與內容事務處處長謝煥乾、參事黃金益、技監蔡炳煌,在通傳監理業務方面的提攜,方得結合通傳監理實務,於英國牛津大學順利完成3個月短期研究及通傳課程研習,特致謝忱!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英國;
參訪機關: 英國文化媒體體育部(DCMS)及英國通訊傳播辦公室(Ofcom)
出國類別: 研究
關鍵詞: 英國通訊傳播法,匯流法,Ofcom,DCMS,網際網路中立性,牛津大學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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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電信通訊
施政分類: 交通及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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