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303438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司法倫理之法規與案例研究# |
報告名稱: |
美國檢察官倫理簡介 |
電子全文檔: |
C10303438_48102.pdf
|
附件檔: |
|
報告日期: |
103/11/28 |
報告書頁數: |
0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出國期間: |
102/09/01 至 103/08/31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陳瑞仁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檢察官 |
簡任 |
報告內容摘要
美國檢察官基本上是適用律師倫理規範,並常參酌美國律師公會所制訂之「職業行為模範規則」及「刑事司法準則」中之「檢察功能」,以及美國司法部頒訂的「聯邦追訴原則」與美國州檢察官協會所頒訂之「國家追訴準則」。
美國控制檢察官不當行為可分為三大方式,第一是民事賠償,第二是內部懲戒程序,第三是外部懲戒程序。在民事賠償方面,基本上檢察官享有豁免權,但僅限於與「司法行為」有關連者。內部懲戒程序類似我國之行政懲處,由檢察長官進行;外部懲戒則為律師公會之懲戒程序,對二者之決定不服均得上訴至法院。
美國法制對我國檢察官倫理規範與檢察官懲戒程序都有啟示作用。例如對於檢察官對外言論可引進美國「公平回應」原則。程序方面,美國被懲戒人得請求程序公開,此點我國或可採行。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美國; |
參訪機關: |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東亞研究中心(Institute of East Asian Studies, UC Berkeley)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檢察官,倫理,美國,懲戒,法官法,不當行為 |
備註: |
|
分類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