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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出席「2014年第16屆澳洲著作權研討會」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301006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參加第16屆「Biennal Copyright Law and Practice Symposium」會議#
報告名稱: 出席「2014年第16屆澳洲著作權研討會」報告
電子全文檔: C10301006_46031.docx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03/05/24
報告書頁數: 60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出國期間: 103/03/11 至 103/03/16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洪盛毅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科長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本次參加由澳洲著作權議會(Australia Copyright Council)及澳洲著作權協會(Copyright Society of Australia)所共同舉辦之第16屆著作研討會,係二年一度之澳洲著作權界之盛事。本次研討會之舉辦,適逢「澳洲法律改革委員會」(Australia Law Reform Committee)提出澳洲「著作權與數位經濟」報告,該報告之目的是檢討在數位經濟發展下,澳洲著作權法是否足以因應這個趨勢,特別是檢視澳洲著作權法中有關著作財產權例外限制規定,是否阻礙數位經濟的發展以及如何在與著作權人之權益取得平衡的前提下,促進澳洲數位經濟的創意與發展,所涉議題甚廣,在澳洲亦引發學界、著作權相關產業的高度關注。 再者,本次研討會邀請的貴賓,為美國國會著作權局局長Maria A. Pallante,針對美國著作權法的最新發展情事進行簡報。美國是世界上著作權創意產業及網路資訊產業最為發達的國家,然而,美國亦刻正進行著作權法制的整體檢討,特別是在如何促進著作權授權利用的大方向下,對各種相關議題進行檢討。 另歐盟亦於今(2014)年3月發布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指令,主要係就如何健全歐盟境內集體管理組織之正常運作及建立集體管理團體得於歐盟境內進行跨境授權,以整合歐盟境內著作權產業的單一市場並因應數位科技時代下,促進歐盟境內文化產業的發展。 從上述美、澳、歐盟之著作權法制發展趨勢,我們可以明顯發現,為因應數位科技時代的來臨,對著作權議題的討論重點,已從以往著作財產權限制與例外規定之因應,延伸至如何建立符合利用人新型商業模式之授權制度。後者之改革,除可解決或降低利用人之授權問題及成本外,同時亦能確保著作權人在此種新趨勢下,分享新型商業模式下所帶來之收益,進一步促進整體文化的發展。此刻,我國亦刻正進行著作權法整體法制修正工作,相關的論點亦可作為我國著作權法修正之重要參考資料。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澳大利亞;
參訪機關: 澳大利亞音樂表演權協會(APRA)暨著作機械重製權協會(AMCO),澳大利亞(語文著作)著作權代理人協會(Australia Copyright Agency),澳大利亞國家海洋館(Australia national maritime Museum)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美國著作權法修正,澳洲著作權法修正,ALRC,孤兒著作,法定授權,歐盟著作權集體管理指令,contracting out,合理使用,fair dealings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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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智慧財產
施政分類: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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