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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

參加東南亞國家中央銀行研訓中心(SEACEN) 「巴塞爾架構 – 監理審核程序」研討會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200710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SEACEN舉辦之「巴賽爾架構-監理審核程序研討會」#
報告名稱: 參加東南亞國家中央銀行研訓中心(SEACEN) 「巴塞爾架構 – 監理審核程序」研討會報告
電子全文檔: C10200710_41547.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02/06/17
報告書頁數: 30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中央銀行 http://www.cbc.gov.tw/mp1.html
出國期間: 102/03/17 至 102/03/22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林耀傑 中央銀行 金檢處 辦事員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2006年的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稱Basel II)首次提及第二支柱(監理審核程序),Basel II架構下的三大支柱包括:「最低資本要求」、「監理審核程序」及「市場紀律」,巴塞爾委員會於2009年7月提出Basel II架構的加強版(Basel2.5)以及於2013年起實施Basel III,更深化了第二支柱的內涵。第二支柱鼓勵銀行發展更好的風險管理工具及技術,確保銀行具備足夠的資本以因應所有營業活動所產生的風險,監理機關必須審核銀行的資本適足性評估程序是否妥適,及銀行的資本是否維持在高於最低的法定資本水準。當評估銀行未能有足夠的資本支應其營運風險時,監理機關應及早採取相關的干預措施。 本課程主要目的是希望透過課程內容,使各國學員對巴塞爾架構第二支柱的主要原則有更深入的了解,這些原則包括銀行的內部資本適足性評估程序(ICAAP),監理人員的監理審核程序,確保銀行資本水準高於最低資本要求,以及必要的監理干預。課程內容包含的議題如下:資本適足與銀行風險概況的關聯性、銀行內部資本適足性及主要風險評估、銀行內部資本適足性評估的監理審核程序、銀行簿利率風險管理、評估信用風險因子、壓力測試及相關監理議題、香港及亞洲各國實行第二支柱之經驗。 本報告共分為七個部分,除前言外,第二部分探討巴塞爾架構下第二支柱的四大原則;第三部分說明銀行內部資本適足性評估程序的主要元素;第四部份說明監理審核程序的重要原則;第五部分則探討第二支柱風險管理的相關議題;第六部分說明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經驗分享;最後為結論與建議。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馬來西亞;
參訪機關: 東南亞國家中央銀行研訓中心(SEACEN)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Basel II三大支柱,內部資本適足性評估程序,監理審核程序,公司治理及風險管理,信用集中度風險,銀行簿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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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金融保險
施政分類: 貨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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