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
參加印度央行高等金融研究與學習中心舉辦之「全球金融危機後之監理有效性」研討會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200410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印度央行高等金融研究與學習中心舉辦之「全球金融危機後之監理有效性研討會」# |
報告名稱: |
參加印度央行高等金融研究與學習中心舉辦之「全球金融危機後之監理有效性」研討會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C10200410_41292.doc
|
附件檔: |
|
報告日期: |
102/03/25 |
報告書頁數: |
28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林銘寬 |
中央銀行 |
金檢處 |
稽核 |
簡任 |
報告內容摘要
本次「全球金融危機後之監理有效性」研討會係由印度央行高等金融研究與學習中心(Centre for Advanced Financial Research and Learning)主辦,主要為探討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下銀行風險評估的監理挑戰,同時探討在全球金融危機後各種總體審慎與個體審慎問題下的監理啟示。研討會於印度孟買舉行,共有馬來西亞、孟加拉、尼泊爾、印度、泰國、菲律賓、斯里蘭卡、印尼、模理西斯(Mauritius)、加納(Ghana)、烏干達、蘇丹、肯亞、阿曼(Oman)、奈及利亞及台灣等16國,共35人參加。
本次研討會之心得如下:
一、當各國基於金融機構、金融市場、與金融基礎設施的發展與複雜程度逐步調整其架構時,應同時確保國內與國外間之合作與溝通,以避免法令規章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法令規章差異、金融系統衝擊及實質經濟部門遭到損失。
二、有效銀行監理從對基層人員的投入、與銀行不斷互動、非正式會談與熟悉管理規章均為監理機關必要的工具。
三、計算自有資本採內部評等法(IRB)較標準法具實質之好處。但監理機關在資料、人員、驗證、資訊系統、評等系統、管理與訓練上均伴隨著挑戰。
四、非銀行金融部門(影子銀行)當槓桿程度、信用中介功能、到期日轉換與銀行類似時,應研擬適當的法規以避免法規套利與形成系統風險。
五、金融機構倒閉具有明顯的共同因素,即董事會之監督完全崩潰。倒閉金融機構提供了明顯的例子在董事會缺乏監督、適任性、廉潔度與完整性。
本次研討會之建議如下:
一、實地檢查與場外監控應更緊密結合
在探討銀行倒閉原因時,發現銀行例行性送主管機關之報表,有錯誤、申報不實或故意隱瞞事實之情形,這些現象必須透過實地檢查發現事實,透過場外監控密集追蹤,才能相輔相成。
二、持續探討金融穩定相關議題
金融危機後個體審慎監理與總體審慎監理為避免系統性風險之新趨勢,尤其定義國內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及對金融控股公司之合併監理為金管會、中央銀行及中央存保公司等各機關(構)應相互協調之重要議題,各金融監理單位宜持續投入更多人力探討金融穩定相關議題。
三、透過實地檢查培育金融檢查專業人才
金融業務涉及各項實務操作,欲強化金融穩定必須有熟悉金融業務操作之檢查人員,透過逐一驗證影響金融穩定之各項資訊及查核實際作業是否穩健,金融檢查機關仍需透過實地檢查培育跨越不同銀行及領域之金融專才。
四、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理相關會議,提昇我國國際能見度
本次研討會針對金融監理之各相關議題逐一討論,包括施行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最新之流動性要求、合併監理、各項風險管理等,為強化跨國合作與資訊分享,同時提昇我國金融操作之國際能見度。我國宜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理相關會議與研討。
五、擬適當的法規以避免影子銀行體系形成系統風險
2007年全球金融危機陸續造成多國金融體系重挫,我國雖然對影子銀行體系作適度規範,然金融創新與影子銀行體系造成之傳導效果,宜研訂法規要求銀行對影子銀行體系增提緩衝資本、強化影子銀行公開揭露、授權主管機關對影子銀行有較大之調查權。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印度; |
參訪機關: |
印度央行高等金融研究與學習中心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金融穩定,系統重要性,金融集團 |
備註: |
|
分類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