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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德國跨國移交受刑人制度之運作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103586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參加對德國之移交受刑人司法互助會議#
報告名稱: 德國跨國移交受刑人制度之運作
電子全文檔: C10103586_39892.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01/12/22
報告書頁數: 38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法務部
出國期間: 101/09/01 至 101/09/10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俞秀端 法務部 臺北地檢署 主任檢察官 其他
楊婉莉 法務部 臺灣高雄地檢署 主任檢察官 其他
范振中 法務部 臺灣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 其他
林麗瑩 法務部 主任檢察官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國人在外國執行或外國人在我國執行徒刑,歷年來屢見不鮮,惟因語 言隔閡、文化差異及地理距離遙遠致親友探視不易等因素,矯治效果有 限,故移交受刑人返回其本國執行,遂為趨勢。 為移交受刑人,以彰顯人道精神,加強犯罪矯治,促進國際合作,我國已與許多國家與地區嘗試進行移交受刑人,迄今為止,已有初步進展。如民國99年間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簽訂「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關於遣送受裁判人條約」;另民國98年間與大陸地區簽訂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亦於第11條規範「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 然條約或協議僅規範兩國或兩地區間得同意移交受刑人之情形及條件,而內國應各自如何進行移交受刑人程序,仍有待立法規範,法務部經參酌1970年「歐洲關於刑事判決承認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Validity of Criminal Judgments)、1983年「歐洲關於移交受刑人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the Transfer of Sentenced Persons)、「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關於遣送受裁判人條約」及德國「刑事司法互助法」等相關規定,擬具「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中。 惟目前雖訂有草案,惟內國各機關應如何實踐移交受刑人之程序,例如,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何確認出於自願(草案第五條)、接回我國受刑人是否應酌程序條件(草案第六條)、專屬管轄之地方法院(草案第七條)與檢察署應如何裁定或聲請裁定、國際間程序救濟之方式為何(草案第八條)、徒刑轉換方式之實務案例(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受刑人返國執行後矯正機關應如何繼續執行(草案第十二條)、 遣送外國受刑人返回其本國執行之程序應酌何等程序(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等,均有參考他國實際運作方式之必要。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德國;
參訪機關: 波昂司法局、巴伐利亞邦司法部、巴伐利亞邦高檢署與慕尼黑監獄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跨國移交受刑人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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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法務
施政分類: 國際刑事司法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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