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
美國Dodd-Frank法案對系統性風險處理機制之影響
基本資料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賴宜君 |
中央銀行 |
業務局 |
辦事員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2008年金融危機影響深遠。為避免重蹈覆轍,美國推動金融改革,於2010年7月通過簽署「陶德-法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以下簡稱Dodd-Frank Act,DFA)。
DFA所涉範圍相當廣,從加強總體審慎監理、問題機構退場機制,到消費者保護、房貸市場規範,及強化有關衍生性商品、避險基金、信評機構等之監理。鑑於系統性風險之處理,影響金融穩定甚深,本文將聚焦於此,探討DFA從維持金融穩定角度,新設金融穩定監理委員會(FSOC),監督與因應風險、提高對具重大影響性金融機構的監理程度,使其監理與其風險程度相符,降低道德風險,以及建立新的退場機制,避免大型重要機構的倒閉影響金融穩定等議題。此外,本文並將討論DFA對Fed之影響,探討DFA有關Fed之修訂內容及對Fed政策措施執行之影響。
本文共計6章,包括第一章前言,第二章美國Dodd-Frank法案簡介,第三章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之監理,第四章系統重要性問題金融機構的退場機制,第五章DFA對Fed之影響,第六章心得與建議。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美國; |
參訪機關: |
美國聯準會,紐約聯邦準備銀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紐約州金融服務局,JP Morgan Chase,花旗等 |
出國類別: |
研究 |
關鍵詞: |
Dodd-Frank Act,陶德-法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系統性風險,金融穩定,FSOC,SIFI,Orderly Liquidation Authority(OLA),太大不能倒,總體審慎監理,Enhanced Prudential Standards and Early Remediation Requirements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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