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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紐約聯邦準備銀行(FRBNY)金融機構監理專業課程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102434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美國紐約聯邦準備銀行金融機構監理專業課程#
報告名稱: 紐約聯邦準備銀行(FRBNY)金融機構監理專業課程
電子全文檔: C10102434_38882.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02/01/23
報告書頁數: 25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出國期間: 101/10/20 至 101/10/28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林詩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稽核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自2008年底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後,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及國際組織(如BCBS等)為強化及恢復各界對於金融體系之信心,紛紛開始進行一連串金融監理機制之變革,其中美國金融機構之監理制度配合Dodd-Frank法案(DFA)之立法,亦有大幅度之變動,包括調整各金融監理機關之權責、監理機關內部組織架構之改造、明定對於複雜金融機構之監理要求、要求符合條件之金融機構定期辦理資本分析及檢視計畫(CCAR)、研擬恢復及清理計畫(RRP)、推動實施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調整金融監理重點、強化與各國金融監理機關之合作機制等。 因應國際上要求各國應加強對於全球(G-SIFIs)及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D-SIFIs)之監理機制,美國對於「複雜金融機構」(CFI)已訂有額外之監理要求,並設立專責部門負責對該等金融機構之監理工作,包括符合複雜金融機構之條件、最低法定資本要求、辦理資本分析及檢視計畫、研擬及報送恢復及清理計畫等,以強化其於壓力情況下承擔損失之能力、降低可能引發之系統性風險,以及使CFI於發生經營危機時,能自行恢復或快速且有秩序地進行清理(美國計有7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 我國目前雖無金融穩定委員會(FSB)認定之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惟為避免我國金融機構可能引發之國內系統性風險,我國已設有相關機制,以使金融機構發生緊急流動性不足或金融體系有系統風險之虞時,能協助其儘速解決相關問題,並加強對問題金融機構之監理強度,以維護我國金融體系之穩定。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美國;
參訪機關: 紐約聯邦準備銀行(FRBNY)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紐約聯邦銀行,壓力測試 ,金融監理制度,巴塞爾資本協定三,複雜金融機構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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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金融保險
施政分類: 銀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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