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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參加「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漁業委員會(COFI)魚產品貿易次委員會第13屆會議」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100527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出席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漁業委員會(COFI)漁產品貿易次委員會第13屆會議#
報告名稱: 參加「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漁業委員會(COFI)魚產品貿易次委員會第13屆會議」報告
電子全文檔: C10100527_37182.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01/04/17
報告書頁數: 407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http://www.fa.gov.tw
出國期間: 101/02/19 至 101/02/26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周世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遠洋漁業組 科長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一、成員國達成共識,要求FAO發展一系列研究,包括:區域貿易協定對小規模漁業及農村社區造成的影響(包含社會層面影響)、區域貿易發展情形、南美白對蝦養殖發展情況及其營銷問題、觀賞魚貿易、漁業服務、魚產品貿易中的金融工具(包括食用商品期貨市場),以及低價值物種區域貿易。 二、對於公營和私營生態標籤計畫是否與「糧農組織海洋及內陸捕撈漁業魚和漁產品生態標籤準則」相一致所制定糧農組織評估架構部份,會中大部分成員國認為海洋和內陸漁業的準則有很多指標是相同的,同意將內陸漁業納入並適用於海洋捕撈和內陸漁業共同的評估架構。 三、成員國認為,有關可追溯性最佳實踐原則之分析架構包括:「避免對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等效性」、「以風險考量為基礎」及「簡潔透明」。此外,魚產品安全亦與可追溯性機制有關,將涉及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之「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標準制定;另,部分成員國認為目前許多國家對於產品檢驗方法、標準及管控做法不一致,故建議FAO分析各國的作法與標準,尋求一致性,並提供爭端調解的功能。 四、有關市場進入要求(market access requirements)部份,成員國強調應對發展中國家小規模漁業和水產養殖業提供技術援助,以改善其市場進入。 五、成員國認為,建立合作社或類似集體組織等方式,是有助於提高小規模經營者及零散經營者在價格鏈(value chain)結構中的競爭力,並有助於獲得一系列的服務,例如冷凍設施、信貸、漁船漁具、飼料等。 六、成員國一致同意支持FAO與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之間的合作備忘錄持續發展。此外,部分成員國強調鮪旗魚類資源目前皆由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管轄,且已實施漁獲物認證制度,是否有必要列入CTIES附錄加以管理?是必須要考量的。另,成員國歡迎糧農組織對於「鯊魚養護和管理國際行動計畫」實施情形進行審查。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印度;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聯合國糧農組織、漁業委員會、魚產品貿易次委員會、市場進入、可追溯性、價值鏈分析。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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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漁業
施政分類: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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