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中華民國檢察官查緝貪污案件與香港地區之比較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100325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赴香港大學法學院研習# |
報告名稱: |
中華民國檢察官查緝貪污案件與香港地區之比較 |
電子全文檔: |
C10100325_3696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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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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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1/01/16 |
報告書頁數: |
36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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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期間: |
100/08/16 至 101/01/15 |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吳志成 |
法務部 |
宜蘭地檢署 |
檢察官 |
簡任 |
報告內容摘要
中華民國的刑事制度,是採用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制度,檢察官的角色與職權範圍十分廣泛。香港地區,前曾由英國統治,其刑事制度採英美法系的不成文法制度,檢察官的角色與職權範圍多僅限於起訴及起訴後蒞庭,犯罪偵查的工作則由警察機關執行,檢察官僅是對警察機關偵查案件時提供法律意見及對警察機關偵查完結後之案件審查是否可以向法庭提起公訴。及至民國86年(西元1997年)7月1日以後,香港地區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統治,因實施一國兩制的關係,制訂「香港基本法」,香港的法律制度(含刑事制度)雖仍然沿襲英美法系的不成文法制度而沒有變更。但是,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並非在香港特區政府手上,而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人大常委會)。由於上開法律制度的不同,兩者法制之之比較,亦有互相借鏡之處。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香港; |
參訪機關: |
香港廉政公署 |
出國類別: |
進修 |
關鍵詞: |
香港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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