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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研習先進國家刑事司法證物之相關管理運作及制度荷蘭法醫中心(NFI)暨新加坡衛生科學局(HSA)參訪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100157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研習先進國家刑事司法證物之相關管理運作及制度#
報告名稱: 研習先進國家刑事司法證物之相關管理運作及制度荷蘭法醫中心(NFI)暨新加坡衛生科學局(HSA)參訪報告
電子全文檔: C10100157_36843.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01/01/02
報告書頁數: 24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http://www.tpa.moj.gov.tw/mp094.html
出國期間: 100/12/05 至 100/12/13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潘至信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法醫病理組 研究員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民國100年12月5-10日,赴荷蘭參訪該國之法醫中心(Netherlands Forensic Institute, NFI)法醫病理部門;民國100年12月10-13日赴新加坡參訪衛生科學局(Health Sciences Aurthority, HSA)法醫病理部門參訪。 荷蘭法醫中心法醫病理部門,目前含4位法醫病理專科醫師(Forensic Pathologist)及8位法醫師(Forensic Medical Examiner , or Forensic Physician),皆具醫師資格。其中法醫病理專科醫師,必須是醫師,經5年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書,再於荷蘭法醫中心接受2年法醫病理解剖訓練(尚無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證照制度),方具法醫解剖及撰寫法醫解剖報告書(Autopsy Report)資格;法醫師必須有3年社會醫學(Social Medicine)經驗,且經2年法醫學相關訓練,方具第一線法醫相驗及現場勘驗資格,並根據法醫病理醫師之解剖報告書所確立之死因,及法醫師自己之現場調查,開立死亡證明書(Death Certificate)。 新加坡衛生科學局法醫病理部門,目前含6位執行法醫解剖之法醫病理專科醫師(Forensic Pathologist)。第一線相驗工作、現場勘驗後續法醫解剖工作,皆由該6位執行法醫解剖之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負責,第一線相驗及現場勘驗工作由其中值班醫師負責。執行法醫解剖之法醫病理專科醫師,必須擁有醫師證書後,再經二階段之訓練與甄審。第一階段為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訓練2-3年,且通過英國或澳洲皇家病理學院(Royal College Of Pathologists Of United Kingdom;Royal College Of Pathologists Of Australia)病理專業考試,取得研究員(Fellow)證明(尚未取得病理專科醫師證書),第二階段由法醫中心外派至英國或澳洲,接受法醫解剖及法醫病理訓練2年後,需通過專家訓練協會(Joint Committee On Specialist Training, JCST)內之專家訓練委員會(病理) (Specialist Traing Committee, STC)為期3天的考試,考試通過後,取得新加坡衛生部核發之病理專家認證證書(Certificate Of Specialist Accreditation, Pathology),之後再至新加坡醫學會(Singapore Medical Council)登錄取得病理專家登錄證書(Certificate Of Specialist Registration, Pathology),正式成為具法醫病理專業之病理醫師(法醫病理專科醫師, Forensic Pathologist,但無該名稱之證書)。 荷蘭及新加坡法醫病理部門皆以無線射頻辨識系統(RFID)管理證物資料及檔案,並皆運用電腦斷層攝影(3D CT Scan)室或核磁共震掃描(MRI),即所謂“Virtopsy”,來強化法醫鑑驗品質及永久保存影像證物。 荷蘭法醫制度類似臺灣現有法醫相驗及解剖現況,即由經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訓練之病理專科醫師負責法醫解剖,並撰寫解剖報告書與鑑定報告書;而由第一線法醫師或檢驗員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惟臺灣自法醫師法施行後,絕大部份將仍由「不具醫師資格」之第一線法醫師或檢驗員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 新加坡之類似臺灣之相驗屍體證明書之死亡證明文件(Coroner’s Warrant to Bury After A View /Without A View),乃由死因裁判官(Coroner, 為新加坡翻譯,屬法院官員,臺灣翻譯成驗屍官)具名開立。證明書中死因部份,由法醫病理專科醫師填寫並簽名,此制度類似美國少數州(非主流)之驗屍官制度(Coroner System)。 建議: 為健全臺灣法醫制度,提昇法醫病理鑑驗品質,謹綜合此次荷蘭法醫中心及新加坡法醫中心參訪心得,並參照現行美國、日本、香港、澳洲等國的法醫制度與法醫中心之設施與設備,建議如下: 一、 法醫制度: (一)應儘速建立「法醫病理專科醫師(Forensic Pathologist)」證照制度,因事屬醫療專業,主管機關應為衛生署而非法務部。衛生署應指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承辦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訓練」計畫,由臺灣病理學會承辦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甄審」計畫。(流程如附圖五) (二)法醫解剖,應由同時具備醫師證書、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證書及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證書之法醫病理專科醫師(Forensic Pathologist)執行。 二、 未來國家級法醫病理中心之規畫與建構,應包括: (一)大型生物安全第三等級(BSL3)解剖室,以處理常規性法醫解剖案件。 (二)多間生物安全第三加等級(BSL3+)隔離解剖室,以處理高度傳染性與危險性之法醫解剖案件。 (三)電腦斷層攝影(3D CT Scan)室,核磁共震掃描(MRI)室及電子顯微鏡室,以強化法醫影相學診斷及證物保存功能。 (四)法醫分子病理及微生物實驗室,以強化法醫組織病理及微生物鑑定功能。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荷蘭;新加坡;
參訪機關: 荷蘭法醫中心(Netherlands Forensic Institute, NFI)法醫學部門(Forensic Medicine Department),新加坡衛生科學局(Health Sciences Aurthority, HSA)法醫學部門(Forensic Medicine Division)
出國類別: 研究
關鍵詞: 法醫制度,法醫證物,法醫師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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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科學技術
施政分類: 科技鑑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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