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004685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赴日本早稻田大學合作交流計劃# |
報告名稱: |
日本裁判員制度與死刑判決相關問題 |
電子全文檔: |
C10004685_3626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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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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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0/11/30 |
報告書頁數: |
52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黃仙宜 |
法務部 |
士林地檢署 |
檢察官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日本於2009年5月21日起,施行「關於裁判員之參加刑事裁判法律」(下稱「裁判員法」)。自此,一般國民得以裁判員之身分,參與刑事裁判程序,就裁判員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懲役、有期懲役以上之罪,或因故意犯罪行為致被害人死亡等重大刑事案件,與職業法官共同認定犯罪事實及決定量刑,俾使刑事裁判之內容反映國民健全之社會常識,增進國民對司法之理解,提升對司法之信賴。裁判員裁判既包含法定刑為死刑之重大案件之量刑內容,則裁判員制度與死刑判決之相關問題,自應值探究。
我國目前刑事實體法上仍有死刑制度,且司法制度之改革方面,亦朝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制度邁進,未來我國亦將面臨與現今日本裁判員制度下處理死刑案件相類似之諸多問題。現今日本裁判員法制上處理死刑案件之疑義,檢討方向及未來修法之重點,其實務上操作之死刑適用基準等,對於我國自有示範性及領導性之作用。本文以下,探討裁判員制度下量刑相關問題,並就裁判員裁判案件之量刑現況為簡介,再探究死刑制度存廢之爭議、影響裁判員為死刑判決之可能因素、裁判員法制下審理死刑案件之疑義,並探討裁判員裁判適用死刑選擇基準,論述日本最高法院「永山基準」之判例要旨、意義,及其具體性與實質性,同時檢討其後實務是否有變更「永山基準」之原則而轉為積極適用死刑選擇,另簡析平成22年(2010年)間適用裁判員裁判之3件死刑判決案例。
日本裁判員法於實施3年後之2012年將有制度面全盤性之檢討。日本裁判員制度法制之變革及其運用之實務經驗,對於我國未來實施國民參與刑事案件審判程序制度及未來刑事政策改革上具體詳細之制度化設計,具有相當重要之參考價值而有密切關注之必要。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日本; |
參訪機關: |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務研究科,法學研究科 |
出國類別: |
進修 |
關鍵詞: |
裁判員制度,量刑基準,死刑選擇基準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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