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004457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赴日訪問考察出口管制制度# |
報告名稱: |
訪問考察日本出口管制制度 |
電子全文檔: |
C10004457_360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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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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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0/12/30 |
報告書頁數: |
9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楊健明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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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執行秘書 |
其他 |
張添復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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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有關經產省出口管制業務部分值得我方參考之處如下:
(一)許可證種類:日本SHTC輸出許可證分為個別許可證及概括許可證(Bulk License)2類,對已建立內部管控制度(ICP)之廠商,可予核發概括許可證,准許特定範圍之貨品分批輸予特定之多個最終使用人,有助減少簽審單位與業者之工作負荷,並可將人力資源用於較敏感貨品及有疑慮之案件。
(二)貨品實質審查與技術諮詢對象:日本將SHTC簽審分為7個小組進行實質審查,分別為核子、材料、工具機、電子、化學品、武器及技術輸出。另外聘貨品專家諮詢顧問(企業人士或大學教授),遇有產品認定疑問時,依個案付費請該等專家提供意見。
(三)簽審人員在職訓練:日本許可證審查人員不一定具有技術背景,經由製作簽審作業參考手冊、經驗傳承與內部教育訓練,並安排參觀企業及商品展覽會,以培養專業技能。
(四)稽查業務:發證單位如認有必要追蹤確認出口貨品之最終流向,可於核發輸出許可證時附加條件,責成出口人於出口後回報貨品實際使用情況,此一作法可提高事後稽查成效。另日本約有1500家ICP廠商,政府每年擇其中100家進行稽查。
(五)以行政指導取代處罰:日本行政手續法規定,對非屬故意違規之企業可要求其制定內部管控作法,提交給政府主管單位以取代處罰,有助防止違規再次發生。
(六)技術輸出管理:日本出口管制法源「外匯暨外貿法」(1949年通過)涵蓋服務貿易之管理,因此可作為技術輸出管理之法源。日本自1964年即已將技術移轉納入「外匯暨外貿法」,對於貨品輸出或直接投資所涉及之技術移轉,皆納入管理;並自1980年擴大規範有記錄設計圖載具之輸出,以及在日本境內將技術移轉給非居民(deemed export)。另日本於2009年6月修正相關管理法規,擴大規範外國人在日本境內之技術移轉,以及日本人在境外之技術移轉行為,加強對未預期技術移轉(如工業間諜)之管控。有關高科技貨品技術移轉係以歐盟清單列管貨品之開發、製造、使用等相關技術為管理標的,日本一年約有1000件技術輸出申請案,其中80%均為伴隨貨品出口之「使用」技術,包含安裝、操作、維護、拆卸、大修等技術。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日本; |
參訪機關: |
日本經濟產業省、外務省、財務省、海關及財團法人安全保障貿易情報中心(CISTEC)等單位 |
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出口管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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