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赴印尼參加「100年高層多功能經貿訪問團」
基本資料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任曾平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燃料處 |
副處長 |
簡任 |
報告內容摘要
一、隨著國內外形勢的演變,印尼政府鑑於舊的礦業法已不再適用,需要對法律條例進行修正,故於2009年1月正式制訂「新礦業法」,並於2012年2月制訂了該法之施行細則,其中根本性革新了礦業投資制度,由「標準工作契約(ccow)」制變更為「採礦許可證」制,也對於中央與地方間礦產資源的管理許可權和財政分配有明確之規定,惟該法規仍有不完備之處需要改善。
二、「新礦業法」規定了中央政府、省級、縣級政府決定礦區、頒發「商業採礦許可證(IUP)」(中央)、頒發「人民採礦許可證(IPR)」(省級、縣級)等權限。「新礦業法」劃分了礦區種類,即「商業採礦區(WUP)」、「國有保留區(WPN)」和「社區採礦區(WPR)」,並進一步規定,「國有保留區(WPN)」在經國會同意後可變為「特別商業採礦區(WUPK)」。
三、「新礦業法」規定了礦業投資的條件,符合條件的企業方可申請採礦權,採礦許可證分三種:「商業採礦許可證(IUP)」、「特別商業採礦許可證(IUPK)」和「人民採礦許可證(IPR)」。「商業採礦許可證(IUP)」可包括2個階段,即「探勘許可」 以及「生產經營許可」。另,尚未進行第1或第2次CCOW效期展延許可者,除非現有之經營方式對印尼國內財政更有助益者,否則均須依「新礦業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不須經競標程序自動變更為「商業採礦許可證(IUP)」。
四、本公司於2010年時進口印尼煤約1,462萬公噸,占本公司總進口煤量2,533萬公噸之58%,,係本公司最主要之煤源區。在2011年,本公司預計進口燃煤約2,710萬公噸,其中自印尼進口約1,645萬公噸,約占61%。以採購金額來看,2008年為19.02億美元、2009年為10.83億美元、2010年更增加為12.30億美元。關於本公司投資印尼煤礦部分,本公司在印尼目前尚無煤礦投資合作計畫。我國駐印尼代表處經濟組曾表示,印尼稍富潛力之煤礦大多數已被投資廠商截足先登並進行探勘及開採,剩下尚未被申請開發之礦區多係位處偏遠,且缺乏河流、港口、鐵路及公路等基礎建設,成本甚高。此外,印尼代表處經濟組亦表示,印尼法令具不確定性,中央及地方權責混淆,易生糾紛。因此,本公司投資印尼煤礦一事,宜審慎為之。
五、澳洲為本公司僅次於印尼之第2大燃煤進口國,相對於前述印尼之煤礦投資環境,澳洲之能礦資源豐富、基礎設施及相關之法令規定完善,公務系統資訊透明且取得容易,管理規範有制度,相對於印尼,其投資風險相對較低,未來本公司海外煤礦投資仍宜以澳洲為本公司海外煤礦投資優先考量之投資國。惟鑑於印尼為全世界最大燃煤出口國,其煤礦工業未來仍將持續蓬勃發展,而我國燃煤機組更新擴建計畫亦積極進行中,未來燃煤需求亦將有顯著成長,本公司竭誠歡迎印尼煤商參與台電公司燃煤採購標案,可增進雙邊經貿關係,亦有助於強化我國之燃煤供應安全。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印尼; |
參訪機關: |
印尼投資部,工業部,貿易部,國營部,印尼國家科學院,台萬工業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煤炭,印尼,投資,礦業法 |
備註: |
|
分類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