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論境外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以日本角川古柯鹼案(「角川コカイン事件」)之探討為中心
基本資料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邱鼎文 |
法務部 |
彰化地檢署 |
檢察官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由於犯罪之跨國境趨勢,犯罪所涉及之人、事、時、地、物等相關因素往往橫跨數國,其中除了外逃人犯之引渡外,舉凡司法文書之送達、物證之調閱收集或人證之訊問等所謂「狹義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行為,均因涉及各國司法主權之故而不易實行。以我國現狀為例,有關渉外刑事案件往往需要透過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等司法警察機關所參加之國際組織,或透過調查局、海關與他國之對口單位,以簽署備忘錄(Memorandum)等方式獲取所需之情資。惟所謂「情資」實際上仍與經由刑事司法互助程序獲得之「證據資料」有別,如欲將調查所得作為證據提出於法院時,則應符合法定之取證程序,並通過刑事訴訟法相關證據法則之檢驗,殆屬當然,故經由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方式取證,儼然已成為跨國境偵查犯罪之必然趨勢。繼洛克希德案之後,日本最高裁判所於角川古柯鹼案(「角川コカイン事件」)中,對於非賦予刑事免責下所作成之囑託訊問證人筆錄,明白表示肯定其證據能力之見解,由於有別於向來洛克希德案之結論,故其得以肯定證據能力之理由與要件為何,即頗值探討。因此,本文擬分析、介紹角川案之內容與相關見解,期能供作我國將來實務運作之參考。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日本; |
參訪機關: |
日本最高裁判所 |
出國類別: |
進修 |
關鍵詞: |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證據能力,傳聞法則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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