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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美國財產沒收制度之研究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003313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赴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院研習#
報告名稱: 美國財產沒收制度之研究
電子全文檔: C10003313_34990.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00/09/19
報告書頁數: 100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法務部 http://moj.gov.tw
出國期間: 99/06/24 至 100/06/19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邱智宏 法務部 士林地檢署 檢察官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本文從實務面出發,探討目前我國執法機關在扣押、沒收犯罪所得時,出現哪些問題,而國際趨勢及法制現況又是如何等,作一鳥瞰後再聚焦到美國的財產沒收制度。 美國財產沒收制度可謂源遠流長,其單獨對物的民事沒收可以上溯至英國習慣法中的「供神奉獻物」制度(Deodand),後來美國在近代的航海法、關稅法以及南北戰爭與禁酒時期,逐步透過沒收法制維護國家與社會公益,終於發展出現代的財產沒收制度。 現代美國的財產沒收制度分為刑事、行政及民事沒收,其中行政沒收雖限制於車輛及價值500,000美金以下的財產,卻是實務上運用最多的沒收手段。而且行政沒收也是另外二種司法沒收,即刑事與民事沒收案件中,常見的前階段行為,換言之,在當事人對行政沒收表示異議(claim)後,檢察官有義務在一定期間內提出民事沒收或刑事沒收訴訟。而刑事沒收係附隨於刑事審判,檢察官必須先獲致被告的有罪判決,才有機會進行刑事沒收審判程序,反之民事沒收是對物獨立的審判程序,在民事程序的外框下,以優勢證據法則(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決定被告財產是否應被沒收。由於民事沒收的證據門檻不如刑事程序高,使得實務上檢察官傾向以民事沒收程序處理財產沒收案件。 為了印證上述學理在實務上操作情形,本文作者自費前往美國華府,參訪聯邦司法部、聯邦財政部、海關執法局(ICE)等從事扣押沒收犯罪所得之執法機關,見證美國政府在實踐上述財產沒收法制之際,所建置的完備配套措施,而著作「美國財產沒收制度之實務操作現況」一文。最後,本文歸納此行學習所得,提出六大項建議,作為主管機關擬定政策或制訂法令之參考。 除此之外,作者在研究上述專題之餘,有幸參與Stanford大學法學院的課堂學習,而另外撰寫三篇課後心得,包括「從美國『問題解決法庭』檢視我國當今刑事司法政策」、「美國Miranda條款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比較」、「淺論美國法死刑概況」,將其一併登載於第二篇「其他美國法之研究」。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美國;
參訪機關: 美國聯邦司法部,美國聯邦財政部,美國海關執法局(ICE)
出國類別: 進修
關鍵詞: 財產沒收,美國刑法,民事沒收,刑事沒收,行政沒收,扣押財產,逃犯失權原則,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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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法務
施政分類: 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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