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003234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荷蘭審前羈押制度之研究# |
報告名稱: |
荷蘭審前羈押制度之研究 |
電子全文檔: |
C10003234_349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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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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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99/08/25 |
報告書頁數: |
78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古慧珍 |
法務部 |
士林地檢署 |
檢察官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司法院為解決案件延宕多時、積案久懸未決之困境,而推動制訂『刑事妥速審判法』,該法並於民國99年4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7條分別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該羈押期間已滿,仍未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且案件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外,經被告聲請得酌量減輕其刑。此不僅為審判中羈押期間之限制,亦對違反適時審判之案件提供被告救濟途徑。而刑事審判案件之合理審判之要求,在歐洲人權公約本有明定,故歐洲人權法院對於羈押被告合理審判期間之要求應有值得我國參考之處。首先,先介紹歐洲人權公約對於羈押被告之規定及基本保障。其次,再介紹歐洲人權法院對於羈押合理期間之看法。最後,試圖對我國目前制度提出個人淺見。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荷蘭; |
參訪機關: |
歐洲人權法院 |
出國類別: |
進修 |
關鍵詞: |
荷蘭,審前羈押,研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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