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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參加2010-2011年荷蘭萊登大學國際租稅中心國際租稅課程進修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10000812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荷蘭萊登大學國際租稅中心研習國際租稅課程#
報告名稱: 參加2010-2011年荷蘭萊登大學國際租稅中心國際租稅課程進修報告
電子全文檔: C10000812_33234.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00/03/15
報告書頁數: 101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 http://www.dot.gov.tw/
出國期間: 99/09/26 至 99/12/19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蕭茜文 財政部賦稅署 第一組 稽查 薦任
林天琴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 稅務員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本次報告主要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為國際租稅基礎理論,主要強調世界主要國家之稅制及學者租稅理論,第二部份為租稅協定,主要闡明OECD對稅約範本增修之條文及目的,以及探討國際上常見之雙重課稅所得在國際租稅協定上之應用。其中,於租稅協定部分,由於OECD稅約範本於2010年有部分修正,因此,本報告除闡述租稅協定稅約範本較具探討或具爭議性之條文外,亦將一併說明最新修正情形。 2010年版OECD稅約範本之主要係修正第7條營業利潤之規範,其除對2008年版用字模糊不清之處進行修正外,更明確規範常設機構應視為獨立企業,並計算應歸屬於該獨立企業利潤之課稅原則。此外,新增第15條受僱所得註釋中有關派遣之意見及案例。另就主權財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 SWFs)及集合投資工具(collective investment vehicles,CIVs)增訂明確規範,以及就涉及通訊業(telecommunications)部分,於範本第5條及第12條新增註譯,以茲規範。國際間已簽訂之租稅協定,時效通常長達數十年,故國際上目前有效之租稅協定均以舊版稅約範本為基礎,惟仍應瞭解舊版稅約範本之規定,以避免對其做出錯誤解釋,同時亦應瞭解新版稅約範本之內容,以準備適應未來國際潮流。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荷蘭;
參訪機關: 荷蘭萊登大學國際租稅中心
出國類別: 進修
關鍵詞: 租稅協定,國際租稅
備註:

分類瀏覽

主題分類: 財政稅務
施政分類: 租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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