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
參加2010-2011年荷蘭萊登大學國際租稅中心國際租稅課程進修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10000812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荷蘭萊登大學國際租稅中心研習國際租稅課程# |
報告名稱: |
參加2010-2011年荷蘭萊登大學國際租稅中心國際租稅課程進修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C10000812_33234.doc
|
附件檔: |
|
報告日期: |
100/03/15 |
報告書頁數: |
101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蕭茜文 |
財政部賦稅署 |
第一組 |
稽查 |
薦任 |
林天琴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 |
|
稅務員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本次報告主要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為國際租稅基礎理論,主要強調世界主要國家之稅制及學者租稅理論,第二部份為租稅協定,主要闡明OECD對稅約範本增修之條文及目的,以及探討國際上常見之雙重課稅所得在國際租稅協定上之應用。其中,於租稅協定部分,由於OECD稅約範本於2010年有部分修正,因此,本報告除闡述租稅協定稅約範本較具探討或具爭議性之條文外,亦將一併說明最新修正情形。
2010年版OECD稅約範本之主要係修正第7條營業利潤之規範,其除對2008年版用字模糊不清之處進行修正外,更明確規範常設機構應視為獨立企業,並計算應歸屬於該獨立企業利潤之課稅原則。此外,新增第15條受僱所得註釋中有關派遣之意見及案例。另就主權財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 SWFs)及集合投資工具(collective investment vehicles,CIVs)增訂明確規範,以及就涉及通訊業(telecommunications)部分,於範本第5條及第12條新增註譯,以茲規範。國際間已簽訂之租稅協定,時效通常長達數十年,故國際上目前有效之租稅協定均以舊版稅約範本為基礎,惟仍應瞭解舊版稅約範本之規定,以避免對其做出錯誤解釋,同時亦應瞭解新版稅約範本之內容,以準備適應未來國際潮流。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荷蘭; |
參訪機關: |
荷蘭萊登大學國際租稅中心 |
出國類別: |
進修 |
關鍵詞: |
租稅協定,國際租稅 |
備註: |
|
分類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