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赴英國參加IFA 2010年度奬學金之JAA Airworthiness Training Course訓練課程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904454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IFA 2010年度奬學金之JAA Airworthiness Training Course# |
報告名稱: |
赴英國參加IFA 2010年度奬學金之JAA Airworthiness Training Course訓練課程 |
電子全文檔: |
C09904454_324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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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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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100/02/14 |
報告書頁數: |
24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楊鴻勳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標準組 |
約聘人員 |
聘、雇 |
報告內容摘要
歐洲各國之航空法規在歐盟成立前大都是使用Join Aviation Authorities(JAA)之航空法規(JAR),JAR與美國聯邦航空局(FAA)之航空法規(FAR)為全球兩大航空法也為世界各國所引用,自歐盟成立後在其體系下成立了歐洲航空安全局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EASA),統一由EASA來制定歐盟各項航空法規,在EASA制定新航空法規時多數也是引用JAR原有法規。
自EASA成立後,JAA之主要業務在執行各項法規訓練,本次參加JAA之訓練課程「Aviation Airworthiness Course」,主要講解有關EASA之持續適航法規,其中包含航空產品之設計、生產、後續適航之各項法規,如EASA Part 21、Part M、Part 145、Part 66及Part 147等。 在五天的課程中也討論到各項設計及生產標準 (如CS 25 (即FAR Part 25))。
由本課程中可以了解到在歐盟體系下是如何符合國際民航組織(ICAO)之各項標準及其法規之架構及設計理念,EASA與FAA之法規,經兩大航空民航當局(FAA與EASA與原JAA)多年努力,大多數法規是一致的,唯部份法規因體制及政治立場不同而有所差異,就持續適航部份差異最大的在設計、生產標準之法規架構、持續適航管理(Continuous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委任制度、航空人員之證照(Staff Licensing)、訓練機構等。
我國航空法規多引用美國FAR及部份EASA之設計、生產標準法規,本次參加訓練除了解EASA各項適航法規外,主要是本局現在擬訂中之新航空人員(地面機械員)證照法規是以EASA Part 66為藍本,了解EASA Part 66其設計之理念及背景後,草擬出適合本國航空人員(地面機械員)證照之法規同時也達到與國際法規接軌目標,為我國未來加入ICAO做準備。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英國; |
參訪機關: |
無 |
出國類別: |
實習 |
關鍵詞: |
Airworthiness Training Course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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