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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赴英國參加IFA 2010年度奬學金之JAA Airworthiness Training Course訓練課程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904454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IFA 2010年度奬學金之JAA Airworthiness Training Course#
報告名稱: 赴英國參加IFA 2010年度奬學金之JAA Airworthiness Training Course訓練課程
電子全文檔: C09904454_32412.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100/02/14
報告書頁數: 24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http://www.caa.gov.tw
出國期間: 99/12/12 至 99/12/22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楊鴻勳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標準組 約聘人員 聘、雇

報告內容摘要

歐洲各國之航空法規在歐盟成立前大都是使用Join Aviation Authorities(JAA)之航空法規(JAR),JAR與美國聯邦航空局(FAA)之航空法規(FAR)為全球兩大航空法也為世界各國所引用,自歐盟成立後在其體系下成立了歐洲航空安全局European Aviation Safety Agency(EASA),統一由EASA來制定歐盟各項航空法規,在EASA制定新航空法規時多數也是引用JAR原有法規。 自EASA成立後,JAA之主要業務在執行各項法規訓練,本次參加JAA之訓練課程「Aviation Airworthiness Course」,主要講解有關EASA之持續適航法規,其中包含航空產品之設計、生產、後續適航之各項法規,如EASA Part 21、Part M、Part 145、Part 66及Part 147等。 在五天的課程中也討論到各項設計及生產標準 (如CS 25 (即FAR Part 25))。 由本課程中可以了解到在歐盟體系下是如何符合國際民航組織(ICAO)之各項標準及其法規之架構及設計理念,EASA與FAA之法規,經兩大航空民航當局(FAA與EASA與原JAA)多年努力,大多數法規是一致的,唯部份法規因體制及政治立場不同而有所差異,就持續適航部份差異最大的在設計、生產標準之法規架構、持續適航管理(Continuous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委任制度、航空人員之證照(Staff Licensing)、訓練機構等。 我國航空法規多引用美國FAR及部份EASA之設計、生產標準法規,本次參加訓練除了解EASA各項適航法規外,主要是本局現在擬訂中之新航空人員(地面機械員)證照法規是以EASA Part 66為藍本,了解EASA Part 66其設計之理念及背景後,草擬出適合本國航空人員(地面機械員)證照之法規同時也達到與國際法規接軌目標,為我國未來加入ICAO做準備。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英國;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實習
關鍵詞: Airworthiness Training Course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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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交通運輸
施政分類: 飛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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