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荷蘭北極星準則經驗與我國試行中之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求刑參考標準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904286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荷蘭北極星準則經驗與我國試行中之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求刑參考標準# |
報告名稱: |
荷蘭北極星準則經驗與我國試行中之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求刑參考標準 |
電子全文檔: |
C09904286_322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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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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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99/12/14 |
報告書頁數: |
21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林彥良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檢察官室 |
檢察官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刑之審酌過程,係自檢察官於偵查中為量刑調查起,至法官量刑調查完畢宣示判決止,集合承辦檢察官、法官個人人格因素、被告個人人格因素及具體個案情況因素共同形塑刑度的過程。我國刑罰論之研究相對稀少,量刑除受法定刑的低度約束之外,並無任何具體明文之指引。在事實上,審檢係以主觀認知的量刑慣行處理求刑及量刑問題,此一量刑慣行的形貌,可以藉由社會科學研究法之質性研究技術窺得一二。
量刑歧異乃至量刑本身之妥適性、公平性每遭質疑,此於國內外皆然。同屬歐陸法系之荷蘭,自1999年起採取了以具體求刑規範量刑的方式,在10年有餘的實踐中,成功地提昇了量刑的妥適公平,同時減少了量刑歧異。我國於2010年3月起,亦試行「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求刑參考標準」,期能藉以調整不甚健全之求刑及量刑慣行。
本文首先介紹社會科學研究法所呈現之我國求刑、量刑慣行,其次介紹荷蘭檢察官具體求刑制度及我國當前試行之「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求刑參考標準」,作為未來我國量刑改革之參考。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中國大陸; |
參訪機關: |
大陸福建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法務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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