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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

參加東南亞國家中央銀行研訓中心與德意志聯邦銀行舉辦之「銀行監理及金融穩定: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內部評等法」研討會出國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900444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參加SEACEN Centre與德意志聯邦銀行「銀行監理及金融穩定: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內部評等法研討會」#
報告名稱: 參加東南亞國家中央銀行研訓中心與德意志聯邦銀行舉辦之「銀行監理及金融穩定: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內部評等法」研討會出國報告
電子全文檔: C09900444_28842.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9/03/29
報告書頁數: 26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中央銀行 http://www.cbc.gov.tw/
出國期間: 99/01/31 至 99/02/06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盧志敏 中央銀行 金融業務檢查處 稽核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德國實施IRBA的經驗顯示,它的實施過程有一套相當嚴謹的步驟。信用機構在其引進IRBA的程度已經達到全部資產之EAD比率與RWA比率二者皆已達到50%以上,才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批准暫時部分採用IRBA以計算最低資本需求。德國對於已提出申請採用IRBA的銀行,其央行必須對該銀行全部的內部評等系統進行合適性檢查。德國之信用機構獲准暫時部分採用IRBA以計算最低資本需求之後,必須在兩年半之內,其獲准部分採用IRBA以計提最低資本的程度必須達到80%,以及必須在5年之內其獲准採用IRBA的程度須達到92%,否則,即可能面臨增提資本的要求。我國的情形,雖已自2007年元月起全面實施Basel II,且已有兩家本國銀行提出申請採用IRBA,但迄今仍未有任何銀行獲得核准採用IRBA以計算信用風險最低資本需求。其原因可能與未能採取嚴謹與循序漸進的核准程序有關。在這方面,德國的經驗,似可作為我國的借鏡。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菲律賓;
參訪機關: 參加SEACEN Centre與德意志聯邦銀行舉辦之研討會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內部評等法,IRBA,EAD比率,RWA比率,最低資本需求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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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金融保險
施政分類: 財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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