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
參加東南亞國家中央銀行研訓中心與德意志聯邦銀行舉辦之「銀行監理及金融穩定: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內部評等法」研討會出國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900444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參加SEACEN Centre與德意志聯邦銀行「銀行監理及金融穩定: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內部評等法研討會」# |
報告名稱: |
參加東南亞國家中央銀行研訓中心與德意志聯邦銀行舉辦之「銀行監理及金融穩定: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內部評等法」研討會出國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C09900444_28842.pdf
|
附件檔: |
|
報告日期: |
99/03/29 |
報告書頁數: |
26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盧志敏 |
中央銀行 |
金融業務檢查處 |
稽核 |
薦任 |
報告內容摘要
德國實施IRBA的經驗顯示,它的實施過程有一套相當嚴謹的步驟。信用機構在其引進IRBA的程度已經達到全部資產之EAD比率與RWA比率二者皆已達到50%以上,才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批准暫時部分採用IRBA以計算最低資本需求。德國對於已提出申請採用IRBA的銀行,其央行必須對該銀行全部的內部評等系統進行合適性檢查。德國之信用機構獲准暫時部分採用IRBA以計算最低資本需求之後,必須在兩年半之內,其獲准部分採用IRBA以計提最低資本的程度必須達到80%,以及必須在5年之內其獲准採用IRBA的程度須達到92%,否則,即可能面臨增提資本的要求。我國的情形,雖已自2007年元月起全面實施Basel II,且已有兩家本國銀行提出申請採用IRBA,但迄今仍未有任何銀行獲得核准採用IRBA以計算信用風險最低資本需求。其原因可能與未能採取嚴謹與循序漸進的核准程序有關。在這方面,德國的經驗,似可作為我國的借鏡。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菲律賓; |
參訪機關: |
參加SEACEN Centre與德意志聯邦銀行舉辦之研討會 |
出國類別: |
其他 |
關鍵詞: |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內部評等法,IRBA,EAD比率,RWA比率,最低資本需求 |
備註: |
|
分類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