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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參加WTO補貼暨平衡措施委員會、反傾銷措施委員會及貿易規則談判小組會議出國報告書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900189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參加WTO補貼暨平衡措施委員會、反傾銷措施委員會及貿易規則談判小組會議出國報告書#
報告名稱: 參加WTO補貼暨平衡措施委員會、反傾銷措施委員會及貿易規則談判小組會議出國報告書
電子全文檔: C09900189_28611.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8/07/30
報告書頁數: 16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財政部 http://www.mof.gov.tw
出國期間: 98/05/05 至 98/05/15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張世棟 財政部 財政部關政司 科長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參、補貼暨平衡措施委員會—特別會議及例行會議 一、補貼暨平衡措施委員會特別會議(98年5月7日) 本次補貼暨平衡措施委員會特別會議於本年5月7日舉行,主要審查會員2007年全新及完整之補貼通知、已審查未通過之會員2007年全新及完整之補貼通知、墨西哥提問關於南非依據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第25.8條之汽車發展計畫〈motor vehicle development scheme〉等,會議情形略述如下: 〈一〉會員2007年全新及完整之補貼通知 審查通過智利及新加坡之補貼通知文件,無會員提問。 〈二〉持續審查會員2007年全新及完整之補貼通知 審查通過歐盟、阿根廷、日本,巴拉圭之通知文件,其中美國針對日本補貼通知文件中提及限於數個中央及縣級內和政府獎勵產業之租稅減免計畫,質疑該計畫獲利者限定於指定區域內,似乎為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第2.2條特定性補貼。 〈三〉墨西哥提問關於南非依據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第25.8條之汽車發展計畫〈motor vehicle development scheme〉,主席請南非儘速提供書面回應。 二、補貼暨平衡措施委員會例行會議(98年5月7日) 〈一〉審查法規通知 審查通過阿根廷、巴西、多明尼加、宏都拉斯、巴拿馬、沙烏地阿拉伯等5個會員之法規通知文件。 〈二〉繼續審查法規通知 繼續審查通過阿爾巴尼亞、塞爾瓦多 、巴拿馬、烏克蘭等4 個會員之法規通知文件。 〈三〉平衡稅措施半年報 審查通過2008年下半年度澳洲、巴西、加拿大、歐盟、日 本、紐西蘭、南非、土耳其及美國等9個會員採行平衡稅措施所提出之半年報。因有部分會員仍未依規定提交此通知,主席再次促請未提報者儘速提報。 〈四〉臨時和最後平衡措施通知 中國大陸對美國廚房用金屬架(框)(kitchen appliance shelving and racks)案表示未提供足夠時間供其國內廠商準備實地訪查,美國表示可視情況提供合理延長時間;中國大陸表示對加拿大在對其進口之焊接碳鋼管(carbon steel welded pipe)併行反傾銷和平衡稅調查案似有重覆計算傾銷差額和補貼差額之情況,加拿大回應調查時已充分考量可能重疊之部分。 〈五〉主席版本之平衡措施半年報通知之標準格式和至少應涵蓋資料 ,以及持續討論有關改善通知之時效性和完整性和其他貿易措施相關資料 歐盟表示可參考反傾銷措施半年報新格式修改後再予討論,我國、日本、加拿大、土耳其及美國等均表示支持。主席將交由下次例會繼續討論。 歐盟、美國呼籲即使處於金融危機,各會員於此期間所採行補貼措施,應遵守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尊重各會員及時完成各項措施通知程序。 〈六〉常設專家團之人選 審議通過由Gérard Depayre接替Peterson擔任常設專家團之專家。 〈七〉下次例會時間:下次會議日期將於本年11月2日當週舉行。 肆、反傾銷措施委員會例行會議、執行工作小組例行會議及貿易規則談判小組問卷技術小組會議 一、反傾銷措施委員會執行工作小組會議(98年5月8日) 〈一〉埃及於會前提案 1.第三國出口價格或推算之正常價格 埃及表示若涉案國正常價格不可得或不具代表性時,調查機關可決定採用推算方式或涉案國出口同類產品至第三國的價格作為正常價格。一般而言,調查機關偏好採用推算之正常價格,因該方式較能反映涉案國狀況且該方式在調查實務上面臨的困難較少。過去,當涉案廠商不合作且沒有其他選擇時,調查機關僅採涉案國出口同類產品至第三國之出口價格為正常價格,惟考量涉案國輸往第三國銷售量之代表性(至少為輸往埃及出口量之5%)、與第三國及與涉案產品相似程度,以適當的決定第三國和確保涉案國同類產品輸往至第三國之出口價格得以比較,因此若採此方式,當涉案廠商不合作時,調查機關通常難以決定同類產品和第三國,也就是無法判斷涉案國是否也以傾銷價格出口至第三國。 加拿大、巴西表示依可得資料處理決定以推定價格或採類比第三國計算正常價格之方式,加拿大並詢問第三國選擇的標準;香港表示決定正常價格之選擇方式似乎非反傾銷協定規範的方式,請進一步說明選擇的標準;美國表示推定價格之決定,通常會考量同類產品通常貿易過程之相關成本;歐盟表示選擇類比第三國時會依據與涉案國之GDP、購買能力、市場狀況相似程度來決定,因個案而異;紐西蘭提問如何決定涉案國輸往第三國之同類產品及其計算方式。 埃及表示因涉及調查實務,相關提問將於下次會議回應。 2.顯著削價之評估 埃及表示實務上,調查機關會比較傾銷調查期間之國內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和相同期間、相同交易階段之涉案產品的進口價格,調查報告中「削價」的標準說明為涉案產品在國內市場之售價低於國內同類產品之售價。考量兩者產品是否為同一或相同特性的產品,若涉案產品在該期間具有實質的交易數量,調查機關依其產品類型、交易階段進行比較;在交易階段,通常以國內同類產品的出廠價格和涉案產品進入進口商倉庫後(into-importers store)價格比較,但有時也會採用進口商倉庫前(ex-importers store)之交易階段,若進口商不合作,也會採用出口商、其他政府機關和非官方提供之資料,另考慮產品價格敏感程度、正常利潤等,視個案而異;若在落日檢討時,會以將反傾銷稅計入價格和排除價格兩種方式,作為評估若停止課徵反傾銷稅後,損害是否繼續或再現之參考。至於何為顯著的削價,調查機關不認為削價之存在必然損害國內產業或須削價至某一百分比才符合顯著,而是評估削價造成國內同類產品之抑價或無法提高售價或導致國內產業銷售量之減少等情形。當發現國內產業遭受嚴重損害時,調查機關也會發現涉案產品有顯著的削價之情況。 阿根廷、土耳其詢問是否評估涉案產品和同類產品之類型、物理特性等,若不同類型產品價格趨勢相異時如何決定;美國詢問如何選擇交易階段;歐盟詢問是否考量非損害的價格;香港詢問一般傾銷和損害調查期間不同,期間選擇標準為何,另當國內同類產品價格同時受到抑價或削價時,何者為適當。 埃及表示會考量產品類型、物理特性、交易數量等因素;評估期間通常為一年;考量價格是否處於較為平穩的期間,惟不考量非損害價格或較低價格,相關提問之回應內容將於下次會議報告。 〈二〉同意將埃及建議之推算出口價格、其他已知損害原因、如何正確適當審查實質損害之虞等議題 納為本工作小組討論議題。 二、反傾銷措施委員會反規避非正式小組會議(98年5月8日) 本次會議並未收到任何提案,巴西發言說明試用反規避的例子且表示為該議題為其所關切問題,惟並未有實質的討論,主席表示儘管進度緩慢,各會員處理反規避經驗頗具價值,請會員就本議題踴躍提案。下次會議日期將於本年11月2日當週舉行。 三、反傾銷措施委員會例行會議(98年5月8日) 本次反傾銷委員會例會於本年5月8日舉行,主要審查會員法規通知文件、採行反傾銷措施之通知文件及討論相關提案等,會議情形略述如下: (一)審查法規通知:審查安哥拉、阿根廷、巴西、多明尼加、宏都拉斯、巴拿馬、沙烏地阿拉伯等7個會員之法規通知文件。其中,阿根廷因尚未提交對歐盟、美國和土耳其之回應、巴拿馬通知文件尚無英文版本,美國保留對其提問至下次會議;沙烏地阿拉伯因無代表與會,爰將列於下次會議再審。 (二)繼續審查法規通知:審查厄瓜多爾、巴拿馬、烏克蘭等3個會員之法規通知文件。其中,厄瓜多爾尚未回應美國之提問、美國保留對巴拿馬提問至下次會議,爰將列於下次會議再審。 (三)反傾銷措施半年報--半年報審查及秘書處報告半年報格式修正版本: 審查通過2008年下半年採行措施之阿根廷、澳洲、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國大陸、哥倫比亞、埃及、歐盟、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墨西哥、紐西蘭、巴基斯坦、祕魯、南非、泰國、土耳其、烏克蘭及美國等,及2008年下半年未採行補貼措施之我國、韓國等23個會員通知半年報。因有部分會員仍未依規定提交此通知,主席再次促請未提報者儘速提報。 (四)臨時和最後反傾銷措施 審查通過澳洲、中國大陸、歐盟、韓國、墨西哥、巴基斯坦、祕魯、南非、泰國、土耳其、美國、阿根廷、巴西、哥斯大黎加、加拿大、智利、烏克蘭等17個會員提報措施通知文件。 (五)主席表示依據去(97)年10月反傾銷措施委員會例會決議反傾銷措施半年報之新版格式,將自本年起適用,為確保各會員順利提報,會中請秘書處就反傾銷措施半年報之新版格式進行簡報。另鑒於部分提供國內未設立反傾銷等貿易救濟主管機關之會員,秘書處提供通知草擬文件供參。 (六)另紐西蘭發言呼籲印度等會員應確實遵守通知義務,泰國、美國、中國大陸和歐盟等相繼呼應,印度回應將傳達其國內主管機關,盡速完成各項通知。 (七)下次例會時間:下次會議日期將於本年11月2日當週舉行。 伍、貿易規則談判小組非正式會議(98年5月11日至5月13日) 一、開發中國家特殊待遇和技術援助(98年5月11日) 迦納首先代表提案國ACP會員發言,強調應保障發展程度不同會員使用反傾銷措施之權利,特別是開發中及低度開發會員,會員談判內容應專注於技術協助,以協助其建立反傾銷之相關法制及能力建構。埃及、肯亞及巴基斯坦相繼發言支持本提案。 日本代表贊同主席提出之談判方式,此外,表示鑑於金融危機,會員使用貿易救濟措施更為頻繁,呼籲會員應加倍努力談判,以強化反傾銷之相關規則。關於S&D提案,日本認為是一項重要議題,並支持給予開發中國家技術協助,同意給予開發中會員之出口商較長之問卷回復期限,但認為較低稅率原則、價格具結應一體適用所有會員及依職權展開調查之案件應屬特例,並表示避免使用海關交易價格及裝船前檢驗當作蒐集或監視進口貨物是否傾銷之工具。韓國、挪威、巴西、智利及香港均發言呼應日本之看法。 我國除發言支持日本之看法外,強調依照本提案監視制度所蒐集之機密資料,應符合本協定對於保護機密資料之要求。中國大陸主張應先討論開發中會員之分類標準,建議對於開發中會員之可忽視進口量及微量傾銷差額之比例應予提高、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應限於5年不得延長等規定。 歐盟提醒會員注意,過去10年開發中會員已成為反傾銷措施之主要使用者之一;同意日本有關依職權展開調查應為特例及避免使用海關交易價格及裝船前檢驗當作蒐集或監視進口貨物是否傾銷之工具之看法;雖認為反傾銷與補貼調查不同,但展開調查前諮商仍有幫助,另提出開發中會員彼此間反傾銷調查應如何處理之問題。 美國特別提醒會員,有些開發中會員已為貿易大國,及反傾銷措施之主要使用國,需注意S&D應如何落實至真正需要之開發中會員等問題,關切進口監視制度、進口簽審等規定會有扭曲貿易之效果,並反對實施較低稅率原則,有關對開發中會員之技術協助應由秘書處扮演主要角色,惟避免強制化規定,並表達願與該些會員分享有關協助中小型企業申請反傾銷調查之經驗。 二、成本之攤提、匯率和比對產品的選擇(98年5月11日) 加拿大首先說明現行協定條文內容無法反應廠商之會計實務,反傾銷調查要求之成本攤提內容較為複雜,受調查廠商常需另外製作成本攤提資料,而無法依調查機關要求,提供其過去慣用之攤提方式,因此建議修正現行條文,允許受調查廠商在符合GAAP之條件下,另提成本攤提方式。紐西蘭及澳洲均支持加拿大看法。日本雖表示支持加拿大之看法,惟文字內容需進一步考量。美國認為應給予調查機關彈性,但該文字內容,應顯現過去慣用之攤提方式應優先適用之精神,我國、歐盟、巴西均發言支持美國之看法。中國大陸認為廠商過去慣用之攤提方式應給予特殊考量,否則,會有弱化現行條文之疑慮。 匯率部份,美國說明本版文字內容係來自美國提案,主席將文字內容調整成更有彈性,美國支持此種作法,但關切附註9提到「其他非為反傾銷、平衡稅或防衛調查程序而設之來源」,認為應刪除平衡稅或防衛等文字。韓國支持本版草案文字,並認為匯率之相關規定亦應適用於平衡稅及防衛調查等程序。中國大陸認為立法匯率來源公布沒有必要,應有更具彈性之作法。另實務上,應使用出口商所使用之匯率來源較為妥適。紐西蘭認為立法公布缺少彈性,是否在個案之最終傾銷調查報告揭露即可。歐盟認為諮商完成後各國均將依照談判結果修正其國內法,立法規定匯率來源應無問題,並質疑中國大陸建議應採出口商所使用匯率來源作為一般原則之可行性。我國、日本及澳洲均關切本版草案文字要求調查機關若不採用公認之匯率來源,只要於反傾銷協定第12條規定之公告提出說明即可,似無須提出個別報告(separate report)。 三、易腐性、季節性農產品國內產業之定義(98年5月12日) 美國首先答覆會員於上次會議所提問題。產品範圍原則上僅包含易腐性及季節性農產品,惟隨著科技進步,產品範圍可能擴張,美國願意與會員再深入討論;美國認知其提案無法完全符合反傾銷協定第3.4條有關損害認定之要求,此部分仍有待進一步研析;本提案係考慮農產品之季節性,而不考慮其產區問題;反傾銷措施非全年度之措施,而僅限於特定之銷售季節實施,至於銷售季節則視個別產業認定;傾銷計算方法並無異於其他產品之計算方法,且實施反傾銷措施仍須符合傾銷、損害及因果關係等要件。 智利、瑞士、挪威、巴西、香港、土耳其、泰國等均質疑本提案之可行性,例如,同樣產品於同國內有兩個銷售季節時,應如何認定及處理,並主張此類情形會員應可使用防衛措施或季節性關稅等短期措施處理即可,而非使用反傾銷之長期保護措施,並認為應於農業協定下予以規範,而非從反傾銷協定或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訂定相對規範,亦質疑本提案將導致反傾銷措施之濫用,爰對美國提案持保留之態度。中國大陸首先詢問生命週期較短之電子產品是否屬本提案之適用產品範圍,且現行規定已可處理美國提出之問題,似無增訂新規定之必要,並認為類此案件應由主管機關應依個案認定處理。歐盟認為農業協定無法處理此類案件,且目前有些會員國已針對農產品提出反傾銷調查,一次課徵5年,而本提案所提之課徵期限僅限於特定銷售季節,對於出口商、消費者之影響較小,建議會員應多徵詢國內農業專家之意見。 最後美國綜合回答會員提問時強調本議題相當重要,會將會員之提問攜回研析,並修正提案內容供下次會議討論。 四、問卷標準化技術小組議題(98年5月12日) 主席說明問卷標準化技術小組於2007年9月召開會議後停開至今,就是否恢復該小組之運作,諮詢會員意見。會員普遍認為本小組之運作有助於反傾銷調查經驗之交流,支持恢復本小組之運作。主席裁示,問卷標準化技術小組將恢復運作,並將於本年6月29日當週與貿易規則談判小組會議合併舉行。 五、一般補貼(98年5月13日) 主席首先說明本次會議目的不在於討論主席版草案內容,而在探討未來本議題之諮商方向,及就金融危機對於本議題之影響,諮詢會員意見。 澳洲、韓國、巴基斯坦、土耳其、加拿大、日本等會員均認為,金融危機反而讓本議題更顯重要,去年G20會議宣言要求各國要避免採取貿易保護措施及擴大補貼項目,以免造成貿易扭曲效果,爰本議題應與反傾銷議題齊頭並進,不宜落後,並應儘速恢復談判。中國大陸認為第3版主席草案有失平衡,特別是利率之規範價格及基準價格,將造成平衡措施更容易成立,導致貿易保護效果。尤其,會員最近為因應金融風暴所採取之刺激景氣措施,未來補貼調查案件將激增,爰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草案內容應強化規範效果,避免平衡稅措施之濫用。中國大陸並提出「平衡稅展開調查前之諮商」、「反傾銷及平衡稅同時調查之問卷回復時限」及「展開調查後追加新補貼控訴項目」等3篇非正式文件,建議納入下次會議討論。 美國表示現行協定已有足夠彈性讓會員因應金融危機問題,雖為因應金融危機給予某些部門財務協助,惟經該國內補貼專家檢視,均未涉及現行協定規定之2種禁止性補貼,仍支持本議題繼續談判工作。歐盟提醒會員為因應金融危機所提出之財政援助方案,長期而言,可能系統化而形成危機,使得本議題談判更形重要,爰支持恢復本議題談判。巴西亦支持重新展開談判,並強調附件1所列出口融資為其優先項目。 我國表示,自全球金融危機以來,我國對國際間貿易救濟措施增加之趨勢至表關切,據此,我國贊同G20及G7領袖會議宣言有關不應採行不當貿易保護措施之主張,並支持主席儘速恢復本議題談判,盼除因應當前金融危機之問題外,亦兼顧未來國際間補貼問題之解決。主席裁示將依會員發言建議,儘速恢復談判。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瑞士;
參訪機關: WTO反傾銷措施委員會及貿易規則談判小組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WTO補貼暨平衡措施委員會、反傾銷措施委員會及貿易規則談判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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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財政經濟
施政分類: 財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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