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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

參加東南亞國家中央銀行研訓中心(Seacen)舉辦之「銀行及金融法律訓練課程」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802774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參加SEACEN-BNM「Banking and Financial Law School」#
報告名稱: 參加東南亞國家中央銀行研訓中心(Seacen)舉辦之「銀行及金融法律訓練課程」報告
電子全文檔: C09802774_26948.doc C09802774_54967.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8/12/30
報告書頁數: 26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中央銀行 http://www.cbc.gov.tw/
出國期間: 98/09/23 至 98/09/27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顏敏靜 中央銀行 法務室 辦事員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為了因應近年來發生之金融危機,許多國家創造了系統風險監理者,並使用組織經濟學研究如何對此為最佳設計;研究結果顯示監理須於各國中進行進一步整合。總體及個體監理者之關係須透過例外管理體系(a management by exception system)加以協調,亦即日常「例行事件(Routine Events)」授權處理,只有例外事件行政介入或干預較深,由總體監理者就任務之執行與分配享有直接權限。鑒於評量監理任務成果之困難性,系統風險監理者與中央銀行貨幣任務相比,需承擔較多之責任及較少之獨立性。此外,監理者內部誘因機制、如何確保該機關與其他機關間溝通順暢,及如何建構國際合作等,亦為近年來重要之課題。因此,本文建議可由掌理貨幣政策之機關(中央銀行)從事總體監理(監督系統風險)及集中從事部分危機管理程序,而個體監理(監督個別銀行之營運)則由其他國家機關負責,並朝向類似反托拉斯(Antitrust)所使用之例外管理方式,對於一定規模及一定程度之跨國性事務及機構,由新成立的系統風險主管機關直接監理;且各組織之職掌雖各自獨立,惟其地理位置上則須安置於鄰近地區,以利於增加聯繫及非正式的資訊共享,且須配合激發內部員工對根本目標之認同感。而對監理機關課責性(Accountability)之要求,應輔以相當之透明性,較為完備;惟須注意就監理機關若干具有危機敏感性之決定,必須降低其透明性,以避免專家做出以其本位為考量之決定,或因市場與銀行恐慌而造成資訊扭曲。架構國際合作必須從寬鬆之網絡結構走向層級化結構,且須具備中樞機制,並使其有能力對脫序行為進行制裁,以及對不同法規及監理機關間之爭端加以處理。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馬來西亞;
參訪機關: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金融危機,系統風險監理,總體監理,個體監理,中央銀行,貨幣政策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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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法律事務
施政分類: 財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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