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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國際檢疫政策及感染性物質空中運輸相關實務研習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702731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赴加拿大研習國際檢疫政策及感染性物質空中運輸相關實務#
報告名稱: 國際檢疫政策及感染性物質空中運輸相關實務研習
電子全文檔: C09702731_22909.pdf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7/12/12
報告書頁數: 37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http://www.cdc.gov.tw/mp.asp?mp=1
出國期間: 97/09/14 至 97/09/21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郭俊賢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技士 其他
楊文志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副研究員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台灣並非WHO會員國,但2007年開始執行之IHR 2005為原則性質之規範,並未明確指示該如何執行,故蒐集歐美先進國家之檢疫作法並建立與WHO會員國之溝通聯絡管道,以了解IHR 2005最新之措施或作業程序,讓台灣跟隨世界潮流,實屬重要。 加拿大非屬海島型國家,與台灣、日本等國家之檢疫政策及檢疫措施有所差異,但也由此可見各國家將依據其國家位置及地理型態,調整其檢疫政策及措施;以加拿大為例,該國與美國領土交界處甚長,因此於港埠第一關之檢疫監視措施由入境櫃檯之移民署官員(Screening Officer)負責,當發現疑似傳染病個案後才由衛生部門官員(Quarantine Officer)進一步處理,因此與台灣相較,可大幅度降低檢疫人員數量之需求,但也因該國此一檢疫措施,該國有關因應疫情之緊急應變措施這一部分,第一應變時間即屬跨部會聯合作為,較台灣是更加完整的。 我國之檢疫業務隸屬於疾病管制局負責,但加拿大檢疫法明文規定有關之檢疫人員有Quarantine Officer、Environmental Health Officer及Screening Officer,不但橫跨加拿大衛生部下之不同局處(PHAC、HECSB),甚至包含移民署及司法人員,另外加拿大官員亦表示,爲符合IHR 2005,該國政府已規劃由各級政府單位合力完成準備,顯見加拿大各級政府縱向及橫向溝通聯繫及合作情形良好。 本次行程雖八天,但扣除交通時間後僅剩下三天,因為需了解該國之檢疫政策、相關規定且實際觀摩執行情形,時間上稍顯倉促,但所蒐集之檢疫資料,對我國檢疫工作之執行仍有相當助益。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加拿大;
參訪機關: 緊急應變及反應中心(CEPR)
出國類別: 研究
關鍵詞: 檢疫,國際衛生條例,加拿大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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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傳染病防治
施政分類: 檢疫及防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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