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國際檢疫政策及感染性物質空中運輸相關實務研習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702731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赴加拿大研習國際檢疫政策及感染性物質空中運輸相關實務# |
報告名稱: |
國際檢疫政策及感染性物質空中運輸相關實務研習 |
電子全文檔: |
C09702731_229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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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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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97/12/12 |
報告書頁數: |
37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郭俊賢 |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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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
其他 |
楊文志 |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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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研究員 |
其他 |
報告內容摘要
台灣並非WHO會員國,但2007年開始執行之IHR 2005為原則性質之規範,並未明確指示該如何執行,故蒐集歐美先進國家之檢疫作法並建立與WHO會員國之溝通聯絡管道,以了解IHR 2005最新之措施或作業程序,讓台灣跟隨世界潮流,實屬重要。
加拿大非屬海島型國家,與台灣、日本等國家之檢疫政策及檢疫措施有所差異,但也由此可見各國家將依據其國家位置及地理型態,調整其檢疫政策及措施;以加拿大為例,該國與美國領土交界處甚長,因此於港埠第一關之檢疫監視措施由入境櫃檯之移民署官員(Screening Officer)負責,當發現疑似傳染病個案後才由衛生部門官員(Quarantine Officer)進一步處理,因此與台灣相較,可大幅度降低檢疫人員數量之需求,但也因該國此一檢疫措施,該國有關因應疫情之緊急應變措施這一部分,第一應變時間即屬跨部會聯合作為,較台灣是更加完整的。
我國之檢疫業務隸屬於疾病管制局負責,但加拿大檢疫法明文規定有關之檢疫人員有Quarantine Officer、Environmental Health Officer及Screening Officer,不但橫跨加拿大衛生部下之不同局處(PHAC、HECSB),甚至包含移民署及司法人員,另外加拿大官員亦表示,爲符合IHR 2005,該國政府已規劃由各級政府單位合力完成準備,顯見加拿大各級政府縱向及橫向溝通聯繫及合作情形良好。
本次行程雖八天,但扣除交通時間後僅剩下三天,因為需了解該國之檢疫政策、相關規定且實際觀摩執行情形,時間上稍顯倉促,但所蒐集之檢疫資料,對我國檢疫工作之執行仍有相當助益。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加拿大; |
參訪機關: |
緊急應變及反應中心(CEPR) |
出國類別: |
研究 |
關鍵詞: |
檢疫,國際衛生條例,加拿大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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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瀏覽
主題分類: |
傳染病防治 |
施政分類: |
檢疫及防疫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