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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參加世界貿易組織(WTO)貿易規則談判小組會議出國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700461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赴日內瓦參加漁業規則談判小組會議#
報告名稱: 參加世界貿易組織(WTO)貿易規則談判小組會議出國報告
電子全文檔: C09700461_21024.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7/02/29
報告書頁數: 12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http://www.fa.gov.tw
出國期間: 96/12/10 至 96/12/17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洪朝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台北辦公區第一科 技正 薦任

報告內容摘要

WTO規則談判小組主席Mr.Gillermo Valles Galmes大使於96年12月12日至14日就補貼與平衡措施之主席文件召開全體非正式會議,其中漁業補貼議題主要就主席版文件附錄VIII進行第1次討論,討論主題包括:第I條漁業補貼之禁止(Prohibition of Certain Fisheries Subsidies)、第II條漁業補貼一般性例外(General Exceptions)、第III條開發中國家之特殊與優惠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of Developing Country Members)、第IV條漁業補貼通則(General Discipline on the Use of Subsidies)、第V條漁業管理(Fisheries Management)、第VI條通知與檢視(Notifications and Surveillance)、第VII條過渡期條款(Transitional Provisions)、第VIII條爭端解決(Dispute Settlement)。鑒於此次主席文件將絕大部分涉及漁業補貼納為禁止性補貼,與我國「漁業之友(台、日、韓)」等集團過去參與本議題談判之立場相左,故漁業署除將派員出席去(96)年12月會議表達我國對本議題之強烈關切之外,本(97)年陸續舉行之貿易規則會議,均將繼續積極參與,爭取我國最大的利益。目前各國最大的爭議在於禁止性漁業補貼的範圍,美國及紐西蘭等強烈主張至少應維持目前主席文件提出之範圍,台、日、韓、歐盟及部分開發中會員則認為禁止性漁業補貼太廣,如何繼續提出具體論述或說詞,以縮小禁止性漁業補貼範圍,將是後續會議之首要課題。香港部長宣言業明白指示應透過禁止會造成過漁或產能過剩之漁業補貼,以加強漁業補貼規範,未來補貼需配合完善的漁業管理機制,亦即為會員施行補貼計畫之限制條件,故我國在漁業發展之同時尚需加強配合漁業管理機制之規範。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瑞士;
參訪機關: WTO世界貿易組織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貿易規則談判小組(RNG),太平洋國家集團係由非洲(Africa)、加勒比海(Caribbean)和太平洋(Pacific)地區開發中國家(ACP集團),小型脆弱經濟體(SVE集團),由下而上(bottom-up),由上而下(top-down)ASCM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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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農業環保
施政分類: 海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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