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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參加香港金融穩定學院(FSI))「銀行呆帳準備提存研討會」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700156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參加香港金融穩定學院(FSI)「銀行呆帳準備提存研討會」報告#
報告名稱: 參加香港金融穩定學院(FSI))「銀行呆帳準備提存研討會」報告
電子全文檔: C09700156_20812.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7/01/11
報告書頁數: 33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http://www.feb.gov.tw
出國期間: 96/10/17 至 96/10/18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沈杏珠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科員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本次研討會係由金融穩定學院(Financial Stability Institute,簡稱FSI)主辦;會議主要目的為藉由研討會的方式,從國際會計準則第39公報(IAS39)、風險管理者、穩健監理機關與新巴賽爾資本協定(Basel 2)等角度探討銀行呆帳準備提存的作法暨說明對呆帳準備的提存如何進行稽核。對資產減損之認定,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規定僅限於已發生信用風險事件的放款,對於尚未發生但預期未來可能會發生之信用風險事件所產生之預期損失(EL)則不予認列;然而,新巴賽爾資本協定則規定必須包括對「預期損失」的考量;因此,兩者間存在明顯的差異。對此差異,與會人士多數傾向國際會計準則對呆帳準備的提存上應向新巴賽爾資本協定靠攏。從風險管理者角度,講者建議對兩者差異提列另一種準備因應。從穩健監理機關與新巴賽爾資本協定等角度,講者認為雖然在新巴賽爾資本協定下,預期損失超過銀行呆帳準備的部分會從資本中扣除,然而在調整資本後,依國際會計準則計算出的銀行呆帳準備仍可能出現提存不足的情形,因此並未能真正解決兩者間存在差異的問題。參加本次會議對於放款呆帳準備的規定與作法、如何對放款呆帳準備提存進行稽核,以及國際會計準則與各國銀行監理規定間存在著差異等方面都有基本認識與瞭解。依新巴賽爾資本協定(Basel 2)規定,採內部評等法(IRB)衡量信用風險必須投入相當多人力與資金,因此,國內銀行董事會及高階主管應有責任瞭解,在引導業務推展之際,尚須考量業務的資金成本,並確時做好各項風險管理的架構及作法。隨著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技術的日益提昇,監理機關也應同時提昇才能發揮制衡與協助業者。因此,建議(一)稅法、財務及監理上之呆帳準備處理一致,減輕銀行負擔與降低監理成本;(二)強化國內銀行董事會及高階主管責任,落實公司治理;(三)強化風險管理知能,提昇監理成效;(四)保險監理可以借鑑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監理。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香港;
參訪機關: 香港金融穩定學院
出國類別: 其他
關鍵詞: 呆帳準備、預期損失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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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財政經濟
施政分類: 財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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