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境外貪污案件偵查之研究(以美國聯邦通訊監察制度為中心)
基本資料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黃謀信 |
法務部 |
板橋地檢署 |
主任檢察官 |
簡任 |
報告內容摘要
根據美國「聯邦法院行政局」(the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於今(2006)年4月間向美國國會所提出之「2005年度通訊監察報告」(2005 wiretap report) 之數據可知,美國於2005年度含聯邦及各州之核發通訊監察書(實務上就通訊監察稱之為監聽,而將通訊監察書,稱之監聽票,故以下從之)總件數為1,774件,相較於我國近年來之每年核發監聽票之總件數約2萬件確屬極低。事實上,美國核發監聽票總件數遠低於我國之原因,除了國人對美國監聽數據之解讀失真及美國在監聽制度上有若干不同於我國之設計,造成數量統計上之黑數外 ,美國在監聽票之制度設計上存在許多有效的內控及外控機制足以監聽之聲請、許可、核准及執行等程序才是主要原因 ,惟外界因此對檢察官浮濫核發監聽票之批評聲浪未曾止歇 ,所以法務部乃自民國91年間起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中規定,將偵查中監聽票之核發權,由檢察官改由法官行使,亦即在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向法院聲請核發監聽票。惟內政部警政署對此修正案一再以「為了簡化行政流程、爭取辦案時效,避免延誤偵辦刑案之時機」等理由,多次經由立法委員之提案,有意賦予司法警察機關可逕向法官聲請核發監聽票之權,此提案引發極大之爭論,究竟通訊監察之聲請機制以何者為優,實值探究,本文乃就各種監聽聲請機制之模式及國人常誤引用之美國監聽許可前置模式,做一簡介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美國; |
參訪機關: |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參訪suffolk superior ccourt地區法院 |
出國類別: |
研究 |
關鍵詞: |
境外貪污,美國,通訊監察,哈佛大學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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