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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考察比利時、德國、瑞士資源回收體系執行及監督管理運作情形」出國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503176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考察比利時、德國、瑞士資源回收體系執行及監督情形#
報告名稱: 「考察比利時、德國、瑞士資源回收體系執行及監督管理運作情形」出國報告
電子全文檔: C09503176_17067.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5/12/10
報告書頁數: 50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http://www.epa.gov.tw
出國期間: 95/08/29 至 95/09/10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吳柏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基管會 助理環境技術師 委任
李日琳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基管會 助理環境技術師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歐盟「廢電機電子設備指令2002/95/EC」(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 WEEE)已於2005年8月13日起正式生效,而歐盟各相關之成員國亦已陸續完成其國內相關對應法令之轉換,並開始執行廢電機電子設備之回收處理工作。依WEEE指令之要求,其成員國於2006年12月31日前,其回收成效須達每人每年4公斤以上。  本次出國考察主要是以考察比利時、德國及瑞士其廢電機電子設備之回收處理制度、回收處理體系運作之模式及其相關之執行成果。本次拜訪之單位,涵蓋政府部門(歐盟執委會、比利時Flanders地區環保主管機關)、廢電機電子設備回收處理相關體系(比利時Recupel、德國EAR、德國CCR、泛歐洲ERP、瑞士SWICO、瑞士EMPA)等,藉由與各單位業務主要負責人員當面之訪談、聽取其相關政策或體系運作簡報,及透過彼此經驗及意見之交流,吸取其寶貴經驗與政策規劃思考邏輯,以作為國內日後研修管理制度或調整資源回收政策之參考。  在與相關單位接待人員訪談後得知,歐盟各國其廢電機電子設備資源回收之主要觀點為「外部成本內部化」亦即資源回收工作應由責任業者主導負責,政府僅扮演監督與協助之角色不過度介入資源回收體系,而民眾也負有協助資源回收之義務。此外,歐洲各國有關廢電機電子設備回收的制度雖各有不同,然「競爭」的概念存卻存在於每一個國家的系統之內,致使資源回收工作可在市場自由競爭之機制下達到環保與經濟兼顧之目標。這些寶貴經驗皆可提供我國未來推動相關政策之參考。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比利時;德國;瑞士;
參訪機關: 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s -General and Service),比利時廢電機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組織(Recupel recycleert uw elektrische en elektronische apparaten;Recupel),比利時Flanders地區的環保主管機關(public waste agency of Flanders;OVAM),德國廢電機電子產品製造輸入業者登記組織(Stiftung Elektro-Altgeräte Register;EAR),德國電機電子產品製造回收處理組織(European Recycling Platform;ERP),ERP之物流業者CCR Logistics System AG公司,瑞士廢資訊產品回收組織(Swiss Association for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and Organizational Technology;SWICO),瑞士廢資訊物品處理機構IMMARK公司,瑞士回收處理稽核認證單位EMPA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WEEE,廢電機電子設備,資源回收再利用,生產者責任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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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環境保護
施政分類: 環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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