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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保險業風險管理及其監理之研究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502284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保險業風險管理及其監理之研究#
報告名稱: 保險業風險管理及其監理之研究
電子全文檔: C09502284_16449.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5/10/11
報告書頁數: 34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http://www.ib.gov.tw
出國期間: 94/07/20 至 95/07/19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陳俐君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專員 其他

報告內容摘要

我國於90年修正保險法第143條之4,引進美國風險基礎資本額(Risk-Based Capital)制度,並於92年7月正式實施RBC制度,藉由RBC制度,監理機關可衡量保險公司經營險種(負債面)、投資標的(資產面)等風險,以了解保險業的清償能力,並採取適當之監理措施。RBC制度的設計架構,係針對保險公司的各種資產與負債給予不同權數,以計算所需之資本,目前我國RBC制度計算時所考慮的風險包括資產風險、保險風險、利率風險、與其他風險等。本報告引用歐盟內部市場委員會於2002年5月委託德國KPMG Deutsche Treuhand Gesellschaft所作研究報告之分析內容,首先提出保險業面對之各類風險,包括保險公司個別風險、全體保險業面臨之風險及整個經濟體系風險,然後再評估各類風險對產、壽險業之重要程度,另引用國外研究報告所提歐、美保險業失卻清償能力與各類風險關聯性。由於保險業之風險模型可謂相當分歧,目前國際上僅大型保險公司為各種目的(商品定價、績效衡量或資本配置)而使用模型,對照國內情形,各保險公司使用模型亦未普遍及標準化。本報告中略述國外保險業使用模型管理之風險範圍及內部模型種類(靜態決定論壓力測試、確定性動態財務模型及使用動態機率財務模型)以及其功能、優缺點等,以供各界先進參考。國外多數建立風險模型之保險公司表示模型為其帶來顯著之商業利潤,研究顯示監理機關對保險業提升風險管理標準有正面影響,故本報告亦針對歐盟、美國、加拿大及澳洲監理機關使用監理清償能力方法(固定比例、風險資本額、情境基礎法及機率法)及優、缺點予以比較分析,同時略述銀行風險資本額制度對保險業之啟示。最後再介紹某歐系保險集團因應歐盟solvency II規定,對風險衡量及管理機制之倡議。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期盼藉由瞭解歐、美保險業風險管理哲學、風險管理實務運作,以及監理機關採行監理措施,促使國內保險業及監理機關對風險管理制度有更廣泛之思考,俾利於提升國內保險業風險管理能力及強化我國保險業風險管理制度。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美國;
參訪機關: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USC
出國類別: 進修
關鍵詞: 風險管理, solvency II, RBC, 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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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金融保險
施政分類: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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