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考察日本實施農藥殘留檢測新制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
C09501604 |
相關專案: |
無 |
計畫名稱: |
農藥殘留檢驗新制之相關訂定基準、實施方法及日本農藥使用管理等# |
報告名稱: |
考察日本實施農藥殘留檢測新制報告 |
電子全文檔: |
C09501604_158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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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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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 |
95/12/20 |
報告書頁數: |
12 |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姓名 |
服務機關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官職等 |
黃美華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
作物生產組 |
組長 |
簡任 |
報告內容摘要
日本已於95年5月29日開始實施新修正之食品衛生法,日本農藥業者及全農配合日本實施農藥殘留新制,宣導農民除遵照推薦用量、用法外,特別重視飄散污染之問題,全農教導農民:與鄰田農民溝通協調相關用藥,改用低飄散施藥器械(噴頭),少用噴灑型藥劑,多用粒劑或低飄散較安全劑型,周界架設細網或圍籬等阻擋設施。全農並對農民因飄散污染,導致違反農藥殘留規定而受損害時,提供損害賠償之保險制度。日本業者亦趁此機推廣生物性農藥,實施正面表列後,預估生物農藥將有5-10%之成長。日本為加強進口農產品之檢疫,於全國設有31處檢疫站,其中6站設有檢驗部門,進口食品之檢驗有2處,橫濱檢驗站負責農藥殘留檢驗,神戶檢驗站則負責動物用藥之檢驗,其他檢驗站則負責食品添加物之檢驗。日本進口農產品檢驗分監督檢查及命令檢查;監督檢查依年度計畫件數抽驗,先通關後檢驗,由政府付費,抽檢機率約3%。命令檢查以出口國作物別為單位,出口國同一作物被檢出同一藥劑殘留超出容許基準,該作物該農藥即進入監視檢查,檢驗頻度約50%;倘檢出不合格件數超出2件即落入命令檢查,針對該種農藥逐批檢查,產品先扣關委託合格民間業者檢查,檢驗費用由進口商負責,合格方放行。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
日本; |
參訪機關: |
農林水產省,厚生勞動省,全國農業協同組合連合會,獨立行政法人農藥檢查所 |
出國類別: |
考察 |
關鍵詞: |
日本,農藥殘留,檢測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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