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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考察日本實施農藥殘留檢測新制報告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501604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農藥殘留檢驗新制之相關訂定基準、實施方法及日本農藥使用管理等#
報告名稱: 考察日本實施農藥殘留檢測新制報告
電子全文檔: C09501604_15831.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5/12/20
報告書頁數: 12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http://www.afa.gov.tw
出國期間: 95/06/26 至 95/07/01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黃美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作物生產組 組長 簡任

報告內容摘要

日本已於95年5月29日開始實施新修正之食品衛生法,日本農藥業者及全農配合日本實施農藥殘留新制,宣導農民除遵照推薦用量、用法外,特別重視飄散污染之問題,全農教導農民:與鄰田農民溝通協調相關用藥,改用低飄散施藥器械(噴頭),少用噴灑型藥劑,多用粒劑或低飄散較安全劑型,周界架設細網或圍籬等阻擋設施。全農並對農民因飄散污染,導致違反農藥殘留規定而受損害時,提供損害賠償之保險制度。日本業者亦趁此機推廣生物性農藥,實施正面表列後,預估生物農藥將有5-10%之成長。日本為加強進口農產品之檢疫,於全國設有31處檢疫站,其中6站設有檢驗部門,進口食品之檢驗有2處,橫濱檢驗站負責農藥殘留檢驗,神戶檢驗站則負責動物用藥之檢驗,其他檢驗站則負責食品添加物之檢驗。日本進口農產品檢驗分監督檢查及命令檢查;監督檢查依年度計畫件數抽驗,先通關後檢驗,由政府付費,抽檢機率約3%。命令檢查以出口國作物別為單位,出口國同一作物被檢出同一藥劑殘留超出容許基準,該作物該農藥即進入監視檢查,檢驗頻度約50%;倘檢出不合格件數超出2件即落入命令檢查,針對該種農藥逐批檢查,產品先扣關委託合格民間業者檢查,檢驗費用由進口商負責,合格方放行。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日本;
參訪機關: 農林水產省,厚生勞動省,全國農業協同組合連合會,獨立行政法人農藥檢查所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日本,農藥殘留,檢測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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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農業
施政分類: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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