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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考察日本、韓國室內空氣品質管制策略及執行現況出國報告書

基本資料

系統識別號: C09404782
相關專案:
計畫名稱: 考察日本、韓國室內空氣品質管制策略及執行現況#
報告名稱: 考察日本、韓國室內空氣品質管制策略及執行現況出國報告書
電子全文檔: C09404782_14361.doc
附件檔:
報告日期: 95/03/10
報告書頁數: 96

計畫主辦機關資訊

計畫主辦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http://www.epa.gov.tw
出國期間: 94/12/11 至 94/12/22
姓名 服務機關 服務單位 職稱 官職等
丁培修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空保處 薦任技士 薦任
許平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空保處 技士 委任

報告內容摘要

本次至韓國及日本這2個國家進行室內空氣品質管制策略及執行現況考察,共參訪了8個政府機構及民間執行單位,除了這2國家皆與我們有著相似生活形態之外,主要係因韓國已於2004年發布「公共場所室內空氣管制法」,是全世界第1個針對室內空氣品質立法的國家,但為何歐美各國以推動多年卻未立法,韓國卻立法管制及在其國內是如何推動及管理的?此外,日本係由厚生勞動省主管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並整合相關管制部會之室內空氣品質管制政策訂定及推動,與本署現正進行推動整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方案之情形相似,因此這2國家的室內空氣品質管制經驗及執行情形是值得我們借鏡的。1.就韓國而言,其生活形態除因地處東北亞及冬季氣候多半居於零下10度之平均溫度亦極寒冷,以及民眾為避寒均喜歡待在有暖氣的地下商場與購物中心等室內環境,因此韓國政府對於室內空氣品質要求即於1996年先從地下商場室內空氣品質立法管理以及病態症候群緣故,進而考量韓國民眾生活習性在2004年擴大到17種大眾常聚集之公共場所進行室內空氣品質之管理。2.有關新建住宅大樓之室內空氣品質一直是韓國政府所關心之議題,不僅在環境部之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有規範外,建設交通部之建築法亦明文規範逸散污染物之建築材料使用及通風設施標準規定,並且經現場採樣調查證明甲醛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大多數均能符合法定標準,顯見該國各部會相關法令均能有效落實及教育宣導之成功。3.在環境部之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現係針對100戶以上的大型集合式住宅公寓大樓規範,且要求新建住宅所有人需於住戶進住前事先公告室內空氣品質檢測結果,該部並且明確表示未來下一階段將針對100戶以下大樓亦將予以列管。4.由於韓國環境部之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剛於2004年5月施行,現正對韓國各大城市地區進行室內空氣品質調查,由於樣本數尚有限並不足以代表實際現況,該部認為未來仍須進行長期調查才可瞭解韓國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情形,此外該部亦於該法中明文規定公共場所所有人需每年定期檢測其室內空氣品質並將檢測結果提報至環保機關,以有效持續落實大樓自主管理制度之推動。5.我國位於低緯度地區,屬亞熱帶海島氣候國家,氣溫及相對濕度較高,易滋生生物性污染物,但冬天不用像日本及韓國一樣,需以電暖器取暖,故窗戶不必緊閉,通風較為良好。而國內多數辦公大樓隔間過多,使得置換效率不佳,往往造成室內CO2濃度過高。

其他資料

前往地區: 日本;韓國;
參訪機關: 韓國國立環境科學研究院,韓國首爾漢陽大學環境與工業衛生研究院,韓國建築研究所,韓國政府環境部,日本政府厚生勞動省國家公眾衛生院,日本室內環境學會,橫檳市政府衛生局,橫檳市政府衛生研究所
出國類別: 考察
關鍵詞: 室內空氣品質,日本,韓國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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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環境保護
施政分類: 環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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